給付扣押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6號
KMDV,105,訴,86,2017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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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孔幸男
被   告 林建良即沿展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106年3月2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依上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吳玟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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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