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調字,99年度,370號
TYEV,99,桃簡調,370,201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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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調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瑞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泉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調解事件,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及第405 條第3 項均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新臺幣(下同) 189,000 元,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其他因財產權 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500,000 元以下」之事件 ,依同法第424 條第1 項之規定,以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次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營業所在地係在臺北縣 永和市○○路○段148 巷12弄2 號3 樓,有相對人之營利事 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 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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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鈺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