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自字,89年度,549號
KSDM,89,自,549,200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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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四九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間,在高雄市○○○路一五六號 九樓之三自訴人租屋處,見自訴人乙○○善良可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 括犯意,向自訴人諉稱:可取得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之 股票,俟公司釋股時即可拿到股票云云,並以偽造之契約書、印鑑證明、服務證 明書、身分證、律師證明書、本票、股票轉讓證明書等文件出示取信自訴人,自 訴人不虞有詐,乃陷入錯誤,擔任仲介,先後自八十九年一月至四月底,仲介各 買受人(即賴儀峯、黃詠良楊村松葉進輝林煥輝邱居財郭坤祥、蔡張 金茲、李杰樺張昱中、張家仁、蔡昆樺等)向被告購買一百一十張股票,每股 自新台幣(下同)七十五元至八十五元不等,總價為八百五十萬七千五百元,並 以現金轉交全部價款予被告,迨八十九年七月底,自訴人找中華電信出售股票之 員工(即林廣隆王崑政程新闞王三義杜榮勳、楊福有、邱玲琪、曾中文 、林進旺、童才昌、徐晟晏魏文士等)商討如何換取股票,始發覺並無出售中 華電信股票一事,自訴人向被告理論,被告支吾其詞,拒絕退還款項,自訴人始 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偽造有價證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 欺取財罪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虛詐罪嫌云云。二、按不得提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 (舊法第三百十一條)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係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司 法院二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院字第一三○六號解釋有案。申言之,直接被害人係 指其法益因他人犯罪而直接被侵害者,即犯罪行為所造成之法益破壞與法益持有 者之直接關係而言。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乙○○係單純仲介賴儀峯、黃詠良楊村松葉進輝林煥輝邱居財郭坤祥蔡張金茲、李杰樺張昱中、張家仁、蔡昆樺等友人購買中 華電信股票(俗稱股條)等情,業據自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問:當初購 買情形?)當初中華電信要上市時,我的朋友(即卷附買賣契約上的買受人)知 道我有在買股票,所以就問我是不是有辦法可以買到中華電信的股條,後來我遇 到甲○○,他說他有認識中華電信員工,說可以轉讓股條。所以我就去跟我的朋 友(買受人)確定購買得張數及價格,再跟甲○○講所要購買的張數及價格,所 以股條是甲○○轉給我的,我再轉給我的朋友(買受人),購買的錢也是我朋友 (買受人)交付給我後,我扣掉我的仲介費用後,我再轉交給甲○○。」「(問 :是否是仲介購買中華電信股條?)是的,我是仲介人。後來是我的朋友(買受 人)要換取股條的時候,我朋友(買受人)拿給我,請我幫忙去換取股條,我去



找中華電信員工時,我才發覺這些股條是偽造的。當時甲○○知道我是幫朋友買 的。」「(問:是否有收取居間仲介的報酬?)有的,我每股約收取五元到十五 元。」「(問:如何簽訂買賣契約書?)甲○○是跟我講說中華電信的員工已經 簽名了,買受人可以直接在契約書上簽名,所以我就將契約書直接拿給買受人了 。」等語詳盡(以上均見本院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調查筆錄),並有自訴人所提之 買賣契約影本二十二份附卷足參。則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 、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虛 詐罪,其所指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取財罪,直接侵害買受人之個人 財產法益,其所指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偽造有價證券罪、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罪,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一條第一款虛詐罪,直接侵害社會法益、兼遭偽造名義人及買受人之個人法益 ,自訴人僅係居間中華電信股條買賣,縱有損害,亦係因居間契約之民事賠償責 任而受損,而非直接因被告上開犯罪受有法益侵害,是自訴人顯非直接被害人, 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揆諸首揭解釋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陳億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炳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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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