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更字,99年度,2號
PCEV,99,板簡更,2,201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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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以96年度附民字第
55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 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 起民事訴訟,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且其 所得請求回復之損害,係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 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 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又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 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 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仍應認原告 之(起)訴不備其他要件,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有最高 法院44年台抗字第4 號判例、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66 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犯有詐欺等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其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90年間至95年6 月間,基 於詐欺之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藉百萬年薪計畫、雅帝專案 、數位企業、區○○○○○路特約商店、百萬店長計畫、夢 想資助計畫等專案為名,謊稱基於推銷所廣告或銷售商品或 勞務之合理市價,及以包賺不賠之口號吸引,並假稱保證金 到期後可退回,以此違法之多層次傳銷(即俗稱老鼠會)詐 騙數百名被害人加入,其中原告亦遭被告詐騙而於94年2月9 日曾向訴外人兆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Mystore電腦 系統一套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嗣因佳事通公司、聯網 公司因而出現財務危機,周轉困難,經營出現問題,至此始 無能力繼續提供完整之服務,終於95年7月間宣告倒閉,無 法再提供服務,致原告損失250,000元,前開損害自應由被 告負責賠償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原告上開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規定,以裁定移送民事庭。




三、惟查: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74號侵占等案件,其刑事判決乃 係認定被告於94年間因明知渠為實際負責人之臺灣佳事通電 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事通公司)及臺灣聯網電店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網公司)之財務已出現危機,周轉困難 、經營出現問題,已無能力繼續提供完整之服務。詎不思循 正當管道處理消費者糾紛,除不進公司處理外,並向不知情 之公司一級主管如黃志揚湯嘉恆陳宥家羅富彥等人稱 伊尚有一、二億元之不動產待處理,復以共體時艱為名,透 過前開一級主管向張明義等員工調借現金供佳事通公司、聯 網公司周轉,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隱瞞 公司財務危機及經營困境,利用不知情之黃志揚等人,佯稱 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提供之網站系統運作良好,繼續對外 招商,連續使如刑事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客戶陳德村等34人( 原告並未包括在內)陷於錯誤,而與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 簽立合約,並因之交付如刑事判決附表一所示之金錢予佳事 通公司、聯網公司,而實際上被告並未如其所言處理不動產 等資產挹注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嗣經警於95年7 月間搜 索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後,不知情之黃志揚湯嘉恆等人 已無力支撐,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宣告倒閉始查悉上情, 因此認定被告涉有詐欺犯行乙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 刑事卷宗查明屬實。至原告本件起訴所指摘被告涉有詐欺犯 行之事實部分(指刑事判決附表二所列部分),則業經上開 刑事判決以依據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 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惟就上開事實部分由於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無從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確有前開詐欺犯行之心證,因認就該部 分原應諭知被告此部分無罪之判決,但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 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修正前刑法關於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 ,有該案卷宗及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則就本件原告(為上開 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一一0)指訴被告涉犯詐欺犯行之刑事 訴訟部分,既業經上開刑事判決認定此部分之犯罪為不能證 明,並以有修正前刑法關於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由, 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然實質上應認此與於主文中諭知無罪 有同一之效力(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意旨參照 ),則依前揭判例意旨與說明,原告自不得於上開刑事訴訟 程序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縱認原告確實受有損害 250,000元,亦應另行提起訴訟或謀求他途以為解決。故本 件雖係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惟參照前揭 說明,受移送之民事庭仍應以本件起訴係不合法為由,以裁



定駁回之。
四、從而,依首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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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