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9年度,979號
PCEV,99,板簡,979,2010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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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979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聖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拾肆萬陸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後,尚欠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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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