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圓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東光7號,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雖當事人間之聘用契約書第 8條後段合意由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契約1件在卷可稽,惟按 小額事件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 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 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業據民國88年2月5日公布生效之 民事訴訟法,在第436條之9有關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中增訂明 文,是本件當事人間關於小額訴訟之合意管轄自因新法之修 正而不生效力,本院應無因合意而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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