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板秩聲字第8號
原處分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
聲明異議人 甲○○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台北縣政府警
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0日所為之處分(北縣警
中二刑秩字第0990018921-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聲明異議人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 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 明屬實:
㈠同案關係人羅天源、江欣彥等於警訊初訊時之供述。 ㈡有賭具天九牌1組、骰子1批、撲克牌(抽頭用)8張、賭 資新台幣(下同)139900元、抽頭金9900元等物扣案及照 片8張影本附卷為證。
㈢當場為警查獲。
三、聲明異議人異議意旨雖謂伊當時並未賭博,僅載友人林文祥 、陳信良前去聊天,不知該處有賭博,且伊的錢均放在皮包 內云云,惟查同案關係人羅天源前於第1次警訊筆錄時已供 稱:「(警方於99年5月30日0時30分,在台北縣中和市○○ 路518巷10號內,當場查獲天九牌賭博,警方並在現場查獲 你與陳東勇、彭志慶、陳信良、林文祥、甲○○、江欣彥及 黃正忠等共8個人聚賭財物,現場查獲賭具一批,抽頭牌支8 張、天九牌1副、抽頭金新台幣9900、賭資139900元等證物 ,將你以現行犯逮捕你有無意見?你當時正做何事?)沒有 意見,當時我正在賭博。」、「我原本跟這些賭客就是朋友 ,我打電話要他們過來聊天順便賭博。」各等語;且同案關 係人江欣彥前於第1次警訊筆錄時亦供稱:「我坐甲○○的 轎車過去的,我跟甲○○是去那邊找朋友,就開始賭博起來 了。」、「其賭法為由賭客輪流做莊家,每家拿4張牌,由 莊家與他人對賭,若點數小於莊家,則所押注之金錢,歸莊 家所有,反之,莊家則需依押注之金額賠給他人,下注金額 每蠃得新台幣10000元則抽頭200元,不論莊家或他人蠃錢, 均需給付抽頭金給羅天源。」等語,核與上開扣案賭博工具 、賭資、抽頭金等證物情節相符,聲明異議人,空言否認, 顯不足信。
四、原處分警察機關認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 規定,裁處罰鍰9000元,自屬有據,是聲明異議人否認有上
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 原處分云云,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