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487號
TNDV,106,司促,9487,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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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8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明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
  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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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本金 │遲延利息之利率                   │
│(新臺幣)│                          │
├─────┼──────────────────────────┤
│205,045元 │自民國94年10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8% │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
├─────┴──────────────────────────┤
│合計:205,045元整及遲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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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