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47號
原 告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鏡來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黃致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電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ELECTRO
SCIENTIFIC INDUSTRIES,INC.)
代 表 人 NICHOLAS KONIDAIRS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張哲倫律師
孫寶成專利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電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ELECTRO SCIENTIFIC INDUSTRIES,INC.)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美商ESI 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商伊雷 克托科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2年11月17日變更公司名 稱)前於85年4 月30日以「電路元件裝卸裝置」向前中央標 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被告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 專利,經該局編為第8510525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 期滿後,發給發明第207469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93年9 月9日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經被告核准後,於 同年12月11日公告。嗣原告於94年11月18日以該專利有違核 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 提起舉發。參加人復於96年8月1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以前揭更正本與系爭專利93年 12月11日之公告本比較,未變更實質內容等理由,准予更正 ,並依該更正本內容審查,核認系爭專利無違其核准時專利 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於97年8月12日以(97)智專三(二) 04060字第097204208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以98年3月19日經訴字第098 06109060號訴願決定,認被告就系爭專利96年8月15日申請
專利範圍更正本多數請求項之審查有漏未審酌之瑕疵等理由 ,撤銷原處分。嗣被告乃依該訴願決定意旨重為審查,於98 年7月22日以(98)智專三(二)04024字第09820445560號 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 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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