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99年度,67號
IPCA,99,行商訴,67,201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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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67號
原 告 陳宇誠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 International)
代 表 人 培特里克.湯瑪士Patrick THOMAS
訴訟代理人 文魯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7 月4 日以「愛瑪仕精品婚紗攝 影」商標(聲明其圖樣中之中文「精品婚紗攝影」不在專用 之列),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 分類表第45類之新娘禮服出租、禮服出租、服裝租賃、結婚 儀式及場地禮車之安排佈置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 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49863 號商標。嗣法商埃爾梅斯 國際於97年8 月22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 第12款及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 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前段規定,於98年6 月 22 日 以中台評字第970245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 應予撤銷之處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到部。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2 月3 日經訴字第0990605162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法商.埃爾梅斯國際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有參加本件訴訟之 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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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