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原 告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N.V.)
法定代理人 Eric Coutinho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張哲倫律師
蔣大中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林嘉興專利師
被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祁牲
邱丕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律師
被 告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
王仁君律師
黃渝清律師
范銘祥律師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告於民國
98年4 月23日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惟查原告於99年6 月14日具狀
擴張訴之聲明,據其擴張後訴之聲明第1 項所載,本件訴訟標的
金核定為貳拾億元,因原告於起訴時,已表明依專利法第84條第
1 項、第85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之規定,就其
得請求被告給付至少捌拾貳億零叁佰肆拾貳萬零捌佰元之損害賠
償金額,暫先請求壹仟萬元,其上開擴張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
法第244 條第4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應准許,
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仟肆佰肆拾貳萬貳仟元,扣除已
繳壹拾萬元後,尚欠壹仟肆佰叁拾貳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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