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63號
原 告 甲○○
送達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被 告 尚易冷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
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本案既屬因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 事事件,符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本院依 法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96年9 月1 日取得新型第M318065 號「曲軸箱蓋 冷卻裝置」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期間自96年9 月1 日起至106 年3 月12日止。嗣原告據此生產「高性能機油冷 卻器」之專利產品,並於市場上販售。被告尚易冷卻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尚易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自96年 9 月間起迄今擅自製造、販賣及要約與系爭專利結構相同之 機油冷卻系統,產品名稱為PART「OIL COOLING SYSTEM」及 「OIL COOLER」(下稱系爭產品),原告知悉後,乃於98年 10月29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尚易公司系爭產品已侵害原告 之系爭專利,詎被告尚易公司竟置之不理,並於98年11月24 日仍販賣系爭產品。然據原告所提出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 核發之技術報告及由信義智慧財權事務所所為之專利鑑定報 告書,可知被告之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內。又被告尚易公司販售系爭產品每件約為新臺幣(下同) 3,200 元至4,500 元,惟原告並不知被告尚易公司販售系爭 產品之總金額,爰依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 規定,請求被告尚易公司負損害賠償100 萬元,並依同法第 10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尚易公司不得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製造、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原告所有之系爭 專利。而被告丙○○為被告尚易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23條第2 項規定,就被告尚易公司不法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 行為,應與被告尚易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㈡被告主張原告申請系爭專利之前,訴外人帕特國際公司(下 稱帕特公司)所刊登之廣告內容與系爭專利之內容相同,惟 被告所提出之廣告並無刊登日期,且被告亦未證明該廣告內 容是否已公開系爭專利而使系爭專利喪失新穎性。另被告提 出世豐專利商標事務所所為之專利權侵害分析報告,主張系 爭產品並未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然據原告提出之專利鑑定 報告書可知,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結構相同,況被告 所提出之雜誌、報紙之廣告資料,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技 術內容,喪失新穎性。至訴外人帕特公司所刊登廣告之內容 則係原告所提供,是被告之主張,自不足採。並聲明:⒈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不得為販賣 之要約、販賣、製造、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原告所 有中華民國新型第M318065 號「曲軸箱蓋冷卻裝置」專利權 之物品及其他不法侵害前開專利權之行為。⒊被告應於中國 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面之產業版首頁,以16號 字體及高26公分、寬18公分之版面(四分之一版面),刊登 一日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⒋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予 宣告假執行。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主張被告之系爭產品落入原告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而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然由被告提出證據1 之中華 民國新型專利第M306274號專利公報及專利說明書(申請日 為95年7月19日,公告日為96年2月11日,早於系爭專利之公 告日)、證據2之摩托車雜誌第258期第127頁(於西元2006 年12月10日出版)、證據3之摩托車雜誌第259期第17頁(於 2007年1月10日出版)、證據4之摩托車雜誌第260期第132頁 (於2007年2月10日出版)、證據5之中國時報第20521號全 國版面首頁(於2007年2月23日發行)、證據6之摩托車雜誌 第261期第126頁(於2007年3月10日發行)、證據7之摩托車 雜誌第250期第144頁(於2006年4月10日出版)、證據8之摩 托車雜誌第251期第23頁(於2006年5月10日出版)、證據9 之摩托車雜誌第251期第120頁(於2006年5月10日出版)、 證據10之摩托車雜誌第255期第145頁(於2006年9月10日出 版)、證據11之Motorcycles Part And Accessories Autum n 2006第63頁(於2006年9月出版)、證據12之瘋機車第17
期第74頁至第75頁(於2006年9月25日出版)、證據13之200 7 Taiwan摩托車改裝年鑑之倒數第11頁(於2006年10月出版 )及證據14之摩托車雜誌第260期第159頁(於2007年2月10 日出版)等可知,上開證據已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且 以先前技術阻卻判斷,被告所生產之系爭產品與先前技術手 段相同,功效相同,自未侵害系爭專利。
㈡原告之系爭專利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依專利 法第94條第1 項規定,不得取得專利權。又原告隱瞞申請系 爭專利前已公開使用系爭專利之事實,並向被告主張專利侵 權,然由專利權侵害分析報告附件七至十比對附件十一至十 三所刊載之內容可知,兩者相對應技術之圖片刊載內容均完 全一致,是原告自承其在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將系爭專利 公開於刊物上,並將系爭專利標示於雜誌上並註明「仿冒必 究」,原告既知悉系爭專利已公開之事實,顯已違反專利法 第105條應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之規定。且原告自承系 爭專利於申請日前確有公開之事實,已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 1項第2款規定,而不得取得專利權。系爭專利既違反專利法 第9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而不具新穎性,即屬無效之專利, 原告即不得取得專利權,故被告並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情事。 並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 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原告於96年9 月1 日取得新型第M318065 號「曲軸箱蓋冷卻 裝置」專利,專利期間自96年9 月1 日起至106 年3 月12日 止。
㈡原告分別於98年9 月7 日、98年10月6 日及98年10月19日向 被告所購買之機油冷卻器,確由被告所販售。
㈢原告於98年10月29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系爭專利為原告所 有,依法得排除侵害。
四、本件兩造之主要爭點:
㈠原告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期日前是否業已公開,而有專利法 第94條第1項規定不應給予專利權之事由。
㈡本件被告所生產之系爭PART「OIL COOLING SYSTEM」及「OI L COOLER」產品是否落入原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㈢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停止侵害並登報道歉之主張是否有 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 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 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
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 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 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 ;次按關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民事訴訟,其損害額之審理, 應於辯論是否成立侵害後行之,但法院認為就損害之內容, 有先行或同時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細則第35條亦設有規定。依上開規定意旨,於專利侵權損害 賠償訴訟程序中,倘當事人就專利之有效性有所主張或抗辯 時,則應先就該專利是否具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為調查, 若該專利具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縱然認為遭指控物之技 術確有落入該專利範圍之情形,該專利權人亦不得對他造主 張權利,亦即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是以,在當事人就專利有 效性為主張或抗辯之情形,法院自應先就專利之有效性先為 判斷,唯有專利有效性經確認後,始須再就侵權事實之有無 再為判斷,合先敘明。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所 生產或銷售之產品落入原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內,業已 侵害原告專利,為此訴請被告賠償損害云云。由於被告就原 告系爭專利之有效性業已提出爭執,依上開說明,本院自應 先就原告系爭專利之有效性進行調查,合先敘明。 ㈡查本件原告系爭新型第M318065號「曲軸箱蓋冷卻裝置」專 蓋冷卻裝置,尤指一種可迅速冷卻、且兼具潤滑作用之曲軸 箱蓋冷卻裝置,該曲軸箱蓋具有一組設傳動軸之軸孔,且曲 軸箱蓋上形成有一連通該軸孔內壁之導油流道,且前述軸孔 利所揭露之技術特徵乃:「一種二輪機動車曲軸箱之曲軸箱 內壁另連接有一迴油流道,且導油流道與迴油流道共同連接 一具散熱作用之散熱單元,該散熱單元係設於曲軸箱外,透 過前述的設計,讓油料可不斷的於曲軸箱蓋、軸孔與散熱單 元間循環流動,且利用散熱單元迅速降低油料的溫度,而達 到迅速降溫之目的,如此可克服現有曲軸箱蓋之油封易因高 溫損壞的問題,且可增進其潤滑效果,有效延長曲軸箱內傳 動機件的使用壽命。」(有關其相對應之圖式,參照附件所 示),而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系爭新型第M318065號「 曲軸箱蓋冷卻裝置」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有6項請求項, 其中1項為獨立項,其餘5項為附屬項,而其第項獨立項所記 載之技術內容乃:「1.一種曲軸箱蓋冷卻裝置,其包含有: 一曲軸箱蓋,其具有一供曲軸箱傳動軸組設之軸孔,該曲軸 箱蓋上形成有一導油流道,該導油流道具有一外露之入油孔 及一連通前述軸孔之出油孔,再者曲軸箱蓋上另形成有一迴 油流道,該迴油流道具有一外露之出油孔及一連通前述曲軸 箱內部之入油孔;一散熱單元,其具有一可用於迅速揮發熱
源之散熱元件,該散熱元件具有連通內部流道之入油孔與出 油孔,且散熱元件之入油孔可連接曲軸箱蓋之迴油流道,而 散熱元件之出油孔係連接曲軸箱蓋之導油流道;藉此,組構 成一可迅速冷卻、且兼具潤滑效果之曲軸箱蓋冷卻裝置者。 」,另第2項則將第1項之技術特徵進一步限縮為:「2.如申 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曲軸箱蓋冷卻裝置,其中,曲軸箱 蓋之導油流道與迴油流道係呈外凸式。」,第3 項再進一步 限縮為:「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曲軸箱蓋冷卻裝 置,其中,曲軸箱蓋之導油流道與迴油流道係呈內埋式。」 ,第4 項為:「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或2 項所述之曲軸箱 蓋冷卻裝置,其中,曲軸箱蓋形成有一連通軸孔之通道,通 道並連通於導油流道。」,第5 項將第1 項之特徵限縮為: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曲軸箱蓋冷卻裝置,其中 ,散熱單元之散熱元件係選自內部具流道之鰭片結構。」, 第6 項再將第1 項限縮為:「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或5 項 所述之曲軸箱蓋冷卻裝置,其中,散熱單元之散熱元件入油 孔係以一迴油管與曲軸箱蓋之迴油流道連接,而散熱元件出 油孔則以一導油管與曲軸箱蓋之導油流道連接。」 ㈢而被告所製造販售之PART「OIL COOLING SYSTEM」、「OIL COOLER」機油冷卻系統產品,乃係一種機油冷卻系統曲軸箱 蓋冷卻裝置,其構件包含有一曲軸箱蓋(A0)及一散熱單元 (B0),該曲軸箱蓋(A0)具有一供曲軸箱傳動軸組設之軸 孔(A1),曲軸箱蓋(A0)上形成有一外凸式之導油流道( A5),該導油流道(A5)具有一外露之入油孔(A51)及一 連通前述軸孔(A1)之出油孔。其次,前述之曲軸箱蓋(A0 )上另設有一迴油流道(A6),該迴油流道(A6)具有一外 露之出油孔(A61)及一連通前述曲軸箱內部之入油孔(A62 )。另就一散熱單元(B0)部分,此一散熱單元具有一可用 於迅速揮發熱源之散熱元件(B1),該呈鰭片之散熱元件( B1)具有連通內部流道之入油孔(B11)與出油孔(B12)之 設計,該散熱元件(B1)之入油孔(B11)可利用迴油管( B5)連接曲軸箱蓋(A0)之迴油流道(A6),而散熱元件( B1)之出油孔(B12)則係透過一導油管(B5)連接曲軸箱 蓋(A0)之導油流道(A5),藉由上述之構件達到迅速冷卻 、且兼具潤滑效果之機油冷卻系統裝置。
㈣如前所述,本件被告抗辯原告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並提出 諸多證據以為佐證,分別為:證據一中華民國新型專利M306 274 號之專利公報及專利說明書、證據二「摩托車雜誌」第 258 期(於2006年12月10日出版)之第127 頁正本及影本、 證據三「摩托車雜誌」第259 期(於2007年1 月10日出版)
之第17頁正本及影本、證據四「摩托車雜誌」第260 期(於 2007年2 月10日出版)之第132 頁正本及影本、證據五「中 國時報」第20521 號(於2007年2 月23日發行)之全國版面 首頁正本及影本、證據六「摩托車雜誌」第261 期(於2007 年3 月10日發行)之第126 頁正本及影本、證據七「摩托車 雜誌」第250 期(於2006年4 月10日出版)之第144 頁正本 及影本、證據八「摩托車雜誌」第251 期(於2006年5 月10 日出版)之第23頁正本及影本;證據九「摩托車雜誌」第25 1 期(於2006年5 月10日出版)之第120 頁正本及影本、證 據十「摩托車雜誌」第255 期(於2006年9 月10日出版)之 第145 頁正本及影本、證據十一「Motorcycles Part And Accessories 」Autumn 2006 (於2006年9 月出版)第63頁 正本及影本、證據十二「瘋機車」第17期(於2006年9 月25 日出版 )之第74頁至第75頁正本及影本、證據十三「 2007 Taiwan摩托車改裝年鑑」(於2006年10月出版)之倒數第11 頁正本及影本、證據十四「摩托車雜誌」第260 期(於2007 年2 月10日出版)之第159 頁正本及影本等證據資料。由於 被告辯稱上開證據資料足以證明原告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本院就上開證據資料與系爭專利之比對結果,爰分別說明如 下:
⒈被告所提出之證據1 乃我國新型專利M306274 號「溫控風扇 式機油冷卻裝置」專利案,其申請日為95年07月19日,公告 日為96年2 月11日,時間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96年3 月 13日),且均為機油冷卻裝置,自得作為適格之比對資料。 而就證據1 第一圖觀察及其專利說明書之記載,證據1 專利 具有一曲軸箱蓋10,其具有一供曲軸箱傳動軸組設之軸孔( 在油表孔13下方),該曲軸箱蓋10上形成有一導油流道(在 17入油接頭後方導油管體),該導油流道(在17油接頭後方 導油管體)具有一外露之入油孔17及一連通前述軸孔(在油 表孔13下方)之出油孔,再者曲軸箱蓋10上另形成有一迴油 流道(在18出油接頭後方導油管體),該迴油流道(在18 出油接頭後方導油管體)具有一外露之出油孔18及一連通前 述曲軸箱內部之入油孔16;一散熱單元40,其具有一可用於 迅速揮發熱源40,該散熱元件40具有連通內部流道之入油孔 411 與出油孔421 ,且散熱元件40之入油孔411 可連接曲軸 箱蓋10之迴油流道(在18出油接頭後方導油管體),而散熱 元件40之出油孔421 係連接曲軸箱蓋10之導油流道(在17入 油接頭後方導油管體);藉此,組構成一可迅速冷卻、且兼 具潤滑效果之曲軸箱蓋冷卻裝置者。就上揭證據1 之溫控風 扇式機油冷卻裝置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相較,顯然證據1 已
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有之技術特徵,足認證 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⒉而證據2 乃2006年12月10日出版之「摩托車雜誌」第258 期 第127 頁資料內容,上開雜誌之出版日期早於系爭專利之申 請日,自亦得為系爭專利適格之前案比對資料。依上開雜誌 所揭露之帕特國際有限公司產品無鰭片積層式機油冷卻器各 圖式觀察,該產品結構包括有一曲軸箱蓋,該曲軸箱蓋具有 一供曲軸箱傳動軸組設之軸孔,該曲軸箱蓋有一導油流道, 且導油流道具有一外露之入油孔及一連通前述軸孔之出油孔 ,曲軸箱蓋上另有一迴油流道,該迴油流道具有一外露之出 油孔及一連通前述曲軸箱內部之入油孔,其中,曲軸箱蓋之 導油流道與迴油流道係呈外凸式。另此一產品亦具有一散熱 單元,該散熱單元具有一可用於迅速揮發熱源之散熱元件, 且該散熱元件具有連通內部流道之入油孔與出油孔,上開入 油孔可連接曲軸箱蓋之迴油流道,出油孔則係連接曲軸箱蓋 之導油流道。由上述結構可知,證據2 之無鰭片積層式機油 冷卻器顯然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 項所有之技術特徵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第1 項請求項不具新穎性。 ⒊另證據3則為2007年1月10日出版之「摩托車雜誌」第259 期 第17頁資料,此一雜誌出版日期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自 亦為適格之前案資料。而此一證據仍為帕特國際有限公司機 油冷卻器系列產品,依上開雜誌所刊登之圖示,此一產品結 構係包括有一曲軸箱蓋,其具有一供曲軸箱傳動軸組設之軸 孔,該曲軸箱蓋上形成有一導油流道,該導油流道亦具有一 外露之入油孔及一連通前述軸孔之出油孔,曲軸箱蓋上另有 一迴油流道,該流道具有一外露之出油孔及一連通前述曲軸 箱內部之入油孔,上開導油流道與迴油流道均呈外凸式。另 此一產品上亦具有一散熱單元,該散熱單元具有一可用於迅 速揮發熱源之散熱元件,該散熱元件具有連通內部流道之入 油孔與出油孔,且散熱元件之入油孔可連接曲軸箱蓋之迴油 流道,而散熱元件之出油孔係連接曲軸箱蓋之導油流道。由 上述說明可知,證據3之機油冷卻器亦已揭露系爭專利第1項 請求項所有之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自 不具新穎性。
⒋而證據4乃2007年2月10日出版之「摩托車雜誌」第260期第 132頁資料,由於此一雜誌之出版日期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 日,是此一雜誌亦為適格之前案證據,自無待言。而由於證 據4亦為帕特國際有限公司無鰭片積層式機油冷卻器,其結 構內容與前述⒉之結構內容相同,故不再贅。是以,證據4 之機油冷卻器顯然亦已揭露系爭專利第1項請求項所有之技
術特徵,可證明系爭專利第1項請求項不具新穎性。 ⒌其次,證據5則為96年2月23日發行之中國時報正本資料,其 發行日期亦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是此一證據自亦具有先 前技術之適格,應無疑義。而由於證據5乃帕特國際有限公 司之機油冷卻器產品,其結構特徵與前述⒊之內容相同,故 亦不再贅。而其與系爭專利比對結果,顯然亦已揭露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有之技術特徵,是證據5可證明系爭 專利第1項請求項不具新穎性。
⒍另證據6為2007年3月10日出版之「摩托車雜誌」第261期第 126頁資料,其出版日期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亦可作為 與系爭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亦無疑義。而由於證據6產品 係帕特國際有限公司之無鰭片積層式機油冷卻器,其結構內 容與前述⒉之內容相同,爰不再贅。而本件經比對結果,亦 足堪認為證據6之無鰭片積層式機油冷卻器已揭露系爭專利 第1項請求項所有之技術特徵,是證據6已可證明系爭專利第 1項請求項不具新穎性,亦不待言。
⒎又證據7為2006年4月10日出版之「摩托車雜誌」第250期第 144 頁資料內容,其出版日期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足堪 作為系爭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應無疑義。而依證據7「勁 戰」、「RS」油冷套件各圖式所示,其結構係包括一曲軸箱 蓋,該箱蓋具有一供曲軸箱傳動軸組設之軸孔,其上有一導 油流道,該導油流道具有一外露之入油孔及一連通前述軸孔 之出油孔,另曲軸箱蓋上有一迴油流道,該迴油流道具有一 外露之出油孔及一連通前述曲軸箱內部之入油孔,其中,「 勁戰」油冷套件曲軸箱蓋之導油流道與迴油流道係呈內埋式 ,而「RS 」油冷套件曲軸箱蓋之導油流道與迴油流道係呈 外凸式。另依雜誌上之圖示所示,此一油冷套件具有一散熱 單元,該散熱單元具有一可用於迅速揮發熱源之散熱元件, 該散熱元件具有連通內部流道之入油孔與出油孔,且散熱元 件之入油孔可連接曲軸箱蓋之迴油流道,而散熱元件之出油 孔係連接曲軸箱蓋之導油流道。由上述說明可知,證據7之 油冷排改裝套件實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有 之技術特徵,是證據7 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第1 項請求項不具 新穎性。
⒏而證據8為2006年5月10日出版之「摩托車雜誌」第251期第 23頁資料內容,其出版日期亦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自足 以作為系爭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亦無當疑。而證據8之「 GTR勁戰」、「RS」專用油冷套件結構內容與前述⒎之結構 相同,足徵證據8之油冷排改裝亦已揭露系爭專利第1項請求 項所有之技術特徵,可證明系爭專利第1項請求項不具新穎
性。
⒐另證據9 為2006年5 月10日出版之「摩托車雜誌」第251 期 第120 頁資料,其出版日期亦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可作 為系爭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並無疑問。而證據9 「勁戰」 、「RS」油冷套件之結構內容與前述⒎之結構相同,故不再 贅,而此亦足徵證據8 之油冷排改裝亦已揭露系爭專利第1 項請求項所有之技術特徵,可證明系爭專利第1 項請求項不 具新穎性。
⒑證據10部分則為2006年9 月10日出版之「摩托車雜誌」第25 5 期第145 頁資料,其出版日期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足供 作為系爭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而證據10「勁戰」、「RS」 油冷套件之結構內容與前述⒎之結構相同,故不再贅,而此 亦足徵證據8 之油冷排改裝亦已揭露系爭專利第1 項請求項 所有之技術特徵,可證明系爭專利第1 項請求項不具新穎性 。
⒒至證據11則為2006年9 月出版之「 Motorcycles Part And Accessories」 Autumn 2006第63頁資料,其出版日期亦早 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亦可作為系爭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 自不待言。而依該雜誌所示證據11 「 RS oil cooling, Cygnus oil cooling set」(即機油冷卻器)之結構乃一曲 軸箱蓋,該曲軸箱蓋上具有一供傳動軸組設之軸孔,並有一 導油流道,該導油流道具有一外露之入油孔及一連通前述軸 孔之出油孔,另形成有一迴油流道,該迴油流道具有一外露 之出油孔及一連通前述曲軸箱內部之入油孔,上述之導油流 道與迴油流道係呈內埋式及外凸式。此外,此一套件另具有 一散熱單元,此單元具有一可用於迅速揮發熱源之散熱元件 ,此散熱元件具有連通內部流道之入油孔與出油孔,而散熱 元件之入油孔可連接曲軸箱蓋之迴油流道,而散熱元件之出 油孔則係連接曲軸箱蓋之導油流道。依前述之結構內容,與 原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比對,可知證據11之機油 冷卻器已揭露系爭專利第1 項請求項所有之技術特徵,是證 據11已可證明系爭專利第1 項請求項不具新穎性。 ⒓又證據12為2006年9 月25日出版之「瘋機車雜誌」第17期第 74至75頁資料,此一雜誌出版日期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 是該雜誌自得為系爭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自無庸疑。而依 證據12之油冷排改裝置圖式所示其結構包括一曲軸箱蓋,該 曲軸箱蓋具有一供傳動軸組設之軸孔,曲軸箱蓋上並有一導 油流道,該導油流道具有一外露之入油孔及一連通前述軸孔 之出油孔,而曲軸箱蓋上另形成有一迴油流道,該迴油流道 具有一外露之出油孔及一連通前述曲軸箱內部之入油孔,曲
軸箱蓋上之導油流道與迴油流道則均呈內埋式。又此一油冷 排改裝置具有一散熱單元,此單元具有一可用於迅速揮發熱 源之散熱元件,該散熱元件具有連通內部流道之入油孔與出 油孔,該入油孔可連接曲軸箱蓋之迴油流道,出油孔則係連 接曲軸箱蓋之導油流道。由上述結構可知,證據12之油冷排 改裝顯然亦已揭露系爭專利第1 項請求項所有之技術特徵,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第1 項請求項不具新穎性。
⒔而證據13乃2006年10月出版之2007「Taiwan摩托車改裝年鑑 」倒數第11頁資料,此一雜誌之出版日期亦早於系爭專利之 申請日,足堪作為本件原告系爭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資料, 亦屬當然。而依本件證據13所揭露之機車專用油冷組圖式觀 察,其結構與前述證據⒓之內容相同,自亦足以證明證據13 之油冷排改裝已揭露系爭專利第1 項請求項所有之技術特徵 ,亦即證據13可證明系爭專利第1 項請求項不具新穎性。 ⒕至證據14乃2007年2 月10日出版之「摩托車雜誌」第260 期 第159 頁資料,其出版日期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而其所 揭露之RS勁戰油冷套件圖式,其結構內容與前述證據⒎相同 ,足徵證據14之油冷套件已揭露系爭專利第1 項請求項所有 之技術特徵,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第1 項請求項不具新穎性。 ㈤依上述證據與原告系爭專利之比對分析,可知原告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內容早已經對外公開,原告亦不 諱言上開雜誌上所刊登之產品即為其所刊登之本件系爭專利 產品,僅主張其在系爭專利申請前對外鋪貨之目的係在測試 市場反應云云(參本院卷第266 頁)。惟原告既不否認上開 雜誌中所廣告或介紹之產品即為系爭專利產品,顯然系爭專 利之技術內容於申請專利前即已對外公開,此一公開之事實 不因原告公開之動機或目的為何有所不同,況本件縱如原告 所述係為測試市場反應,顯見其公開之動機乃係基於商業目 的,自屬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所規定之不應給予專利消極事 由。是本件原告系爭專利既有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規定不應 給予專利之無效事由,則其訴請被告連帶給付100 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並不得為販賣之要約、販賣、製造、使用或為上述 目的而進口侵害原告所有中華民國新型第M318065 號「曲軸 箱蓋冷卻裝置」專利權之物品及其他不法侵害前開專利權之 行為;且須登報道歉云云,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六、假執行部分:
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
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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