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訴字,99年度,13號
IPCM,99,刑智上訴,13,2010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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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
訴字第1082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83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乙○○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與甲○○(偽造文書及違反著作權法部分,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82號判刑確定)明知「仙境傳 說」線上遊戲(Ragn arok Online,下稱「仙境傳說」)之 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係韓國Gravity公司所有之電腦程式著 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約定,屬 於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並經專屬授權智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在臺灣地區服務、使用、推銷 、散布、行銷,並使用其技術資訊再由智冠公司將該著作財 產權專屬授權予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幹線 公司),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寫上開著作權,竟共同基於 以改作方式侵害著作權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5年1月間起, 由甲○○委託乙○○架設私人伺服器以供玩家進入該伺服器 進行「仙境傳說」線上遊戲,乙○○遂在高雄市○○區○○ 街3號5樓之1之住所,利用電腦網路設備,自國外網路 sourceforge.net下載「EATHENA」程式進行編譯,並以每台 主機月租89.99歐元之價格向境外丹麥申請租用3台主機,將 上開編譯後之「EATHENA」程式,上傳至其中2台主機( snrpg.sytes.net、snrpg2.sytes.ner),供為「仙境傳說 」線上遊戲之伺服器,另1台主機(snbbs.syt es.net)則 作為備份資料、管理、架設論壇及供為網路硬碟使用,並得 自行調整該遊戲之等級、npc位置、掉寶率、道具價格等內 容,再由甲○○將得以修改「仙境傳說」電腦程式著作之程 式(下稱補丁程式),放置在免費之網路空間,透過架設於 丹麥之「夜靜人囂私服」討論區網站(其網址為 http://www.snbbs.sytes.net)張貼連結載點,提供不特定 人下載該補丁程式,以更改「仙境傳說」電腦程式內所設定 之連線主機IP位址,使玩家得以連線至乙○○架設於丹麥之



伺服器,並架設「夜靜人囂私服」網站供不特定人申請進入 該伺服器之帳號,使登記為會員之玩家,於下載補丁程式更 改「仙境傳說」電腦程式後,得以連線至上開伺服器(伺服 器網路IP為82.103.139. 89、82.103.132.193)進行連線遊 戲,及至97年12月18日查獲止,計有會員42463人。甲○○ 並以購買租用網路硬碟贊助方式收費,如玩家願意租用硬碟 ,收費方式為玩家將年費用新臺幣(下同)1,400元以ATM 轉帳(帳號000-00000000 000號、第一銀行小港分行、帳號 申設人為甲○○)或線上刷卡Paypal機制(dorabbnet@yaho o. com.jp ,e-mail申設人為乙○○)付費,因而足生損害 於「仙境傳說」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新幹線公司。 嗣經新幹線公司報警處理,經警於97年12月18日持搜索票至 甲○○位於高雄市○○區○○街6 之1 號之住處搜索,始悉 上情,並扣得甲○○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所用之電 腦設備1 組(內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各1 套)等物。二、案經新幹線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偵查第九隊報請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前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 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丙○○、歐陽勳於警詢時及偵 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及本判決後述所引用文書形式之供述證 據,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且當事人均已知上述證據乃傳聞 證據,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無不當取得之情形,認為以之 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上開證據均應具 有證據能力。
二、卷附蒐證照片共21紙(參警卷第11至26、34至38頁),係傳 達照相當時現場情況,而透過照片傳達情形與現場實況在內 容上之一致性,透過機械之正確性加以保障,即照片並不存 在人對現實情形之知覺、記憶所經常發生的表現錯誤,是認 照片之性質係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亦別無 證據證明上開蒐證照片有經偽造、變造或不法之情形,自有 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行,業據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丙○○、歐陽勳於警詢、偵查中之 證述相符,而上開「仙境傳說」線上遊戲之電腦程式著作財 產權係韓國Gravity公司所有之電腦程式著作,依著作權法 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 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約定,屬於受我國著作權 法保護之著作物,並經專屬授權智冠公司在臺灣地區服務、 使用、推銷、散布、行銷,並使用其技術資訊再由智冠公司 將該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遊戲新幹線公司。此外並有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遊戲 新幹線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授權合約書、RO仙境傳說專屬 授權書、營業損失、Gravity 公司英文版專屬授權證明書、 甲○○網路連線相關資料、RO「夜靜人囂私服」改作官方主 程式說明及圖片資料、「夜靜人囂私服」RO私服論壇相關資 料、註冊會員資料、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表、伺服器補丁下載 網址之畫面、「夜靜人囂私服」連線IP畫面、甲○○第一商 業銀行帳戶存款、取款憑條及傳票等明細資料、第一商業銀 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及現場蒐證照片共21張附卷可 稽,復有電腦設備1 組(內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各1 套)扣案足憑,可證被告乙○○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 告乙○○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與甲○○就上開侵害著作財產 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乙○ ○與被告甲○○於95年1 月起至97年12月18日遭查獲時止, 共同以修改「仙境傳說」電腦程式著作之方式,而提供不特 定人下載該補丁程式以連線至被告乙○○與甲○○所架設之 上開伺服器,核被告乙○○以此改作方式侵害新幹線公司之 著作財產權等先後多次行為,係基於同一決意而為之數個舉 動,且時間密接、所侵害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要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應予包括之評 價,而論以單一之侵害著作財產罪。
三、原審同此認定,而依著作權法第92條、第98條前段,刑法第 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並審酌被告乙○○與甲 ○○貪圖小利,藉由更改新幹線公司著作財產權之方式,使 不特定人之玩家得以下載該更改後之補丁程式以變更連結路 徑,導致玩家得跳脫遊戲之規範而獲取較優勢之遊戲地位, 被告乙○○與甲○○亦因而獲取玩家贊助金錢之利益,且該 犯行已進行約2 年11個月期間,已使新幹線公司受到莫大之



損失,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乙○○於犯罪後已坦認犯行, 並審酌同案被告甲○○於侵害著作財產罪部分係主犯,被告 乙○○僅係聽從甲○○指示,犯罪情節較為輕微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3 月,並考量其犯罪情節,諭知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一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並無量刑輕重失衡 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量刑尚屬妥適。被告以請求從輕量刑 為由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末查,被告前未曾 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其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有和 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本院審酌被告乙○○係 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刑責,其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 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至扣案電腦設備1 組(內含 主機、螢幕、鍵盤、滑鼠各1 套),係被告乙○○、甲○○ 用以犯著作權法第92條侵害著作財產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 甲○○所有,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參原審第二卷第44 頁),爰依同法第98條前段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乙 ○○所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罪項下宣告沒收; 至扣案之第一商業銀行存簿2 本,非供被告乙○○與被告甲 ○○犯上開之罪所用之物,僅具證據性質,爰不另予宣告沒 收,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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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