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99年度,116號
STEV,99,店補,116,201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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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1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連炎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叁拾叁萬貳仟肆佰貳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仟陸佰
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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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