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新市簡易庭(刑事),新秩字,99年度,22號
SSEM,99,新秩,22,201006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新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度
南縣警偵字第099001037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99年5月2日凌晨0時15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永康市○○○路5號1樓「金湯匙釣蝦場」。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於上開時間縱容少年陳建 中在上開處所聚集,而未即時報告警察機關,經台 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臨檢而當場查獲。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被移送人坦承不諱,核與在場少年陳建中 陳述情節相符,並有臨檢紀錄表、現場照片及台南縣政府營 利事業登記證附卷供參,事證明確。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應處新台幣6,000元之罰鍰,以資警惕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