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370號
原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戊○○
被 告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
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9年6 月2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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