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9年度,599號
SLEV,99,士簡,599,201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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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士簡字第599號
原   告 東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日月鼎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伍仟壹佰柒拾元。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玖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伊先後於民國97年10月17日、同年11月5 日及同年 11月18日為被告施作空調相關工程,兩造約定被告應付貨款 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0,920元、189,000 元及5,250 元( 總計為205,170 元),被告簽發並交付發票日均為98年3 月 31日,票面額分別為10,920元、189,000 元及5,250 元之支 票3 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詎屆期提示,該3 紙支票均遭 退票,經原告法代於98年4 月初與被告協調後,同意另由被 告簽發發票日分別為98年12月20日、99年1 月20日、99年3 月20日,票面金額均為68,390元之支票3 紙,換回前遭退票 之3 張支票,不料98年10月初,原告偶然發現被告已人去樓 空,被告簽發之3 紙支票早已於98年4 月10日即拒絕往來, 上開貨款205,170 元迄今仍未獲償,為此爰依兩造間買賣契 約之約定,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工作表及支票均影 本為證,且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2,210 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700 元
合 計 2,9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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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月鼎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