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559號
原 告 萊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鄧翊鴻律師
被 告 大雅齋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五百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前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500 元, 尚不足2,920 元,本院於99年6 月4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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