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37號
原 告 林銘煌即廣峯餐具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億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體敘明聲明第二項所示車牌號碼PZ-3472號自小貨車,目前市
值約為若干元?該車輛過戶登記為被告所有,原告可受之利益為
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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