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99年度,11719號
TPPP,99,鑑,11719,20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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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 年度鑑字第 11719 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甲○○降貳級改敘。
事 實
監察院彈劾意旨:
壹、案由:總統府參事甲○○於前任職行政院新聞局駐華府新聞 處主任期間,溢領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嗣任總統府公共事 務室主任時,又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誠實申報財產,違 失事證明確,嚴重斲傷政府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總統府參事甲○○於 94 年 8 月 28 日至 97 年 7 月 24 日任職行政院新聞局駐華府新聞處主任期間,偽造租賃 契約詐領房租補助費 56,144.74 美元,經新聞媒體披露後 ,甲○○於 98 年 10 月 28 日提出書面報告坦承違失【證 1 ,頁 1】,並於是日由總統府政風處科長蔡昌濤陪同向法 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自首。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移送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98 年度偵字第 27422 號)【證 2,頁 2-7】,嗣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方法院)於 99 年 2 月 26 日以 99 年度訴字第 49 號刑事判決,判處甲○○行使偽造私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二罪,分別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 有期徒刑陸月,及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並向公庫支付伍拾萬元【證 3,頁 8-15 】。復蔡員於 98 年 10 月 29 日將溢領房租補助費 56,144.74 美元(本院 查核之金額為 56,144.21 美元)繳還行政院新聞局並解繳 國庫【證 4,頁 16 】。另總統府於 98 年 10 月 30 日召 開考績委員會第 73 次會議決議:「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 送請監察院審查,另因違失情節重大,並先行停止職務」【 證 5,頁 17】 ,茲將本案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臚列於後 :
一、甲○○於任職行政院新聞局派駐華府新聞處期間偽造租賃契 約詐領房租補助費,核有違失:
(一)依據「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第 5 點規定:「 駐外人員或配偶,在駐在地自有住宅(包括以分期付款方 式取得之自有住宅,無論未付滿期或已滿期者)或自有住 宅經出租而另行租賃住宅者。應報請各主管機關核定後按 月支給房租補助費基本數。」同規定第 8 點規定:「駐



外人員租用住宅,其月租金如超過房租補助費基本數額者 ,應先報請各該單位主管核准後,會同該單位總務及會計 人員簽訂租賃契約,並應在 3 個月內填具申請表,檢附 租賃契約(含中譯本)及第 1 個月租金收據,報由各該 單位主管機關審核補助。」及第 13 點規定:「駐外人員 申請房租補助費如有虛報或偽造文件者,除本人應予議處 外,主管並應負審核不實之責。」【證 6,頁 18、23】 復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3 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 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證 7, 頁 24】 與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人員守則第 1 點規定 :「盡忠職守、嚴遵法紀、守正不阿。」【證 8,頁 28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 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 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二)總統府參事甲○○(停職中)94 年 8 月 28 日至 97 年 7 月 24 日任職行政院新聞局派駐美國華府新聞處主 任期間,於 94 年 8 月 30 日以渠與配偶李淑貞之名義 ,透過華府地產公司(Coldwell Banker) 以 646,500 美元於駐在地美國馬里蘭州洛克維爾市共同購買住宅供其 家人使用(地址:16813 George Washington Drive, Rockville, MD 20853) ,蔡員明知於駐在地已購置自用 住宅,依「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第 5 點規定 ,僅能按月申領房租補助費基本數(華盛頓房租補助費基 本數為月支 869 美元)。蔡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分別以上揭自有住宅地址,偽造租期自 94 年 10 月 1 日至 96 年 9 月 30 日、月租金為 2,600 美元;及租 期自 96 年 10 月 1 日至 98 年 9 月 30 日,月租金 為 2,650 美元,與房東 Allen Quincy 簽名之不實英文 租賃契約及第 1 個月租金收據,甲○○並填載駐外人員 房租補助費申請表【證 9,頁 29-54】,勾選無自有住宅 選項,表示無自有住宅,復將上開偽造租約交由不知情之 會計轉至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房租補助費,而行使該偽造文 書,使該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自 94 年 9 月 4 日起至 97 年 7 月 23 日甲○○離任該新聞處主 任為止,按月撥付房租補助費 2,464 美元。惟依上揭支 給規定,蔡員與其配偶李淑貞於駐在地購置自有住宅,每 月僅能申領房租補助費基本數 869 美元【證 10 ,頁 55】,致每月溢領 1,595 美元,復行政院新聞局承辦人 又核發 94 年 8 月 30 日至 9 月 3 日旅館住宿費



397.41 美元,甲○○合計領取 86,391.01 美元。扣除 依規定可申領之房租補助費基本數額計 30,246.8 美元, 合計詐領 56,144.21 美元(表 1)【證 11 ,頁 59】 ,違反「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第 5 點規定。 本案甲○○於 98 年 10 月 28 日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 調查處自首,案經該局移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嗣經臺北地方法院於 99 年 2 月 26 日以 99 年度訴字 第 49 號刑事判決,判處甲○○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二罪,分別處以有期徒刑壹年(減為 有期徒刑陸月)及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如易科罰金,以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向公庫支 付伍拾萬元。上揭違法事實,業據被彈劾人於 99 年 1 月 18 日本院約詢時,坦承不諱【證 12 ,頁 60-64】, 復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98 年度偵字第 27422 號起訴書 、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49 號刑事判決影本附卷 可稽,洵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甲○○於行政院新聞局派駐華府新聞處任職期 間偽造租賃契約,詐領房租補助費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 其所為,除觸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第 339 條第 1 項等罪外,並違上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3 點及「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第 5 點及第 13 點規定,復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 實清廉,不得有貪惰,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二、甲○○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誠實申報財產,事證明確, 核有違失: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 條規定:「為端正政風,確立 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建立公職人員利害關係之規範,特 制定本法」,又同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3 條、第 4 條第 2 款規定,公職人員應每年定期向所屬 機關之政風單位據實申報財產 1 次。按該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一、 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同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 5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應申報之財產 ,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全部財產。」【證 13 , 頁 65-66】又同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法第 5 條 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項所稱不動產,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 」【證 14 ,頁 71】 準此,則依該法規定有申報義務之 公職人員,應誠實申報,當無疑義。
(二)查甲○○於 97 年 7 月 28 日至 98 年 10 月 30 日,



擔任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屬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 依規定應誠實申報財產。經查甲○○於 94 年 8 月 30 日以渠與配偶李淑貞之名義,以 646,500 美元購買位於 美國馬里蘭州洛克維爾市之 16813 George Washington Dr., Rockville, MD 20853 不動產,迄 99 年 1 月該 房屋仍屬蔡員及其配偶李淑貞所有。甲○○自應依首揭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誠實申報財產。惟查甲○○ 於 97 年 12 月 30 日向總統府政風處申報財產時,卻未 依上揭規定誠實申報該筆不動產【證 15 ,頁 74-90】, 業據被彈劾人於 99 年 1 月 18 日本院約詢時,坦承不 諱【同證 12 ,頁 60-64】,復有甲○○ 97 年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表及總統府政風處申報不實公職人員裁罰陳報單 影本附卷可參【證 16 ,頁 91-92】,違失事證明確。(三)綜上,甲○○未據實申報上揭不動產,除有違反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外,復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 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之規定。
叁、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總統府前公共事務室主任甲○○於 94 年 8 月 28 日至 97 年 7 月 24 日任職行政院新聞局駐華府新聞處主任期 間,二次偽造租賃契約,合計詐領房租補助費 56,144.21 美元,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第 339 條第 1 項等罪外,並有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3 點、「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第 5 點、第 13 點 與「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人員守則」第 1 點規定。 甲○○復於 97 年 7 月 28 日至 98 年 10 月 30 日任總 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期間,在 97 年 12 月 30 日向總統府 政風處申報財產,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誠實申報 渠與配偶李淑貞於 94 年 8 月 30 日以 646,500 美元購 買位於美國馬里蘭州洛克維爾市之 16813 George Washington Dr., Rockville, MD 20853 不動產,違反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5 條應據實申報財產之義務 。
綜上所述,被彈劾人前揭違法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貪惰,… 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 、監察法第 6 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惟考量被彈劾人於本案調查時,已 坦承不諱,且事後態度良好,請審酌從輕懲戒。



肆、證據(均影本附卷):
附件一:甲○○ 98 年 10 月 28 日書面報告。 附件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
附件三: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
附件四:行政院新聞局解繳溢領房租補助費函。 附件五:總統府考績委員會第 73 次會議紀錄。 附件六: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
附件七: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附件八: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人員守則。
附件九:甲○○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申請表及租約。 附件十:外交部駐外人員職員房租補助費標準表。 附件十一:行政院新聞局核算甲○○溢領房租補助費說明。 附件十二:甲○○ 99 年 1 月 18 日約詢筆錄。 附件十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附件十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附件十五:甲○○ 97 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附件十六:總統府政風處申報不實公職人員裁罰陳報單。 附件十七:甲○○ 99 年 1 月 10 日書面報告。 附件十八:甲○○購買美國洛克維爾市房屋坪數證明。 附件十九:甲○○購買美國洛克維爾市房屋合約書。 附件二十:甲○○美國洛克維爾市房屋貸款繳款通知。 附件二十一:甲○○ 98 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附件二十二:外交部 95 年 7 月 11 日函。
附件二十三:外交部 95 年 8 月 22 日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首先感謝委員諸公賜予說明的機會。本案申辯人深感痛悔,承認錯誤,業遭司法定讞,監院彈劾,待罪之身,原無由再作申辯,惟願託委員吉便,針對重點部分略述申辯人誤罹刑章始末暨今昔心歷路程,敬祈垂詧。
壹、有關偽造文書部分:
申辯人從事公職近 30 年,工作表現積極,仕途尚稱順利。 嗣 94 年 8 月 15 日接奉行政院新聞局令,自駐洛杉磯新 聞處主任改調駐華府新聞處主任,主因華府係我對美工作重 鎮,調職前往係為強化對美新聞業務。由於華處前任主任同 時改調駐美南新聞處,故交接時間十分緊迫,加上申辯人求 好心切,為期抵任後儘速安家及展開工作,住家問題於接奉 局令後即委託華府地產公司協助覓租。當時在地產公司推薦 的幾個地點中,位於馬里蘭州洛克維爾市的房子(16831,G. Washington Dr.,Rockville,MD,20853) ,雖地處中等階級 地段,惟仍不至影響國家顏面,且租金每月約 2,600 美元



也在合理範圍之內,爰有意承租該屋。時屋主標榜租、售均 可,惟對地產公司而言,售屋遠較租屋所獲佣金為高,故乃 一再慫恿,並稱即使雙方達成買賣協議,仍有一定時日之反 悔期,以設法達到促銷目的。過程中,房東及地產公司更不 斷以中意該屋之客人甚多,頻促速作決定,進一步壓縮申辯 人思考及決定之空間。現在回想當年在倉促間做出購屋決定 ,主因地產公司強調,購買房屋每月所須償還之貸款金額約 2,200 美元,遠比租屋 2,600 美元便宜,申辯人自忖如承 購該屋並依規定申報,每月可領房補基本數 869 美元,餘 約 1,300 美元申辯人尚可勉力支應;加上當時申辯人健康 情形出現警訊,時有暈眩現象,曾赴醫卻查不出原因(年來 診斷書呈如附件一),而內人向為家庭主婦,無一技之長, 兩個小孩一剛上大學,一就讀高中,中文能力有限,未來勢 必要留在國外繼續唸書,由於華府地靈人傑,是年輕人求學 歷練的絕佳環境,加以申辯人自忖局裡青年才俊輩出,申辯 人服務公職已近 30 年,危機感不免油然而生,擔心華府一 職係生涯最後一次外派,故為妻小未來在國外生活及求學設 想,加上房東及地產公司不斷從旁催逼,以及考量華府週遭 覓得理想住屋不易,為求生活及工作儘早步入正軌,終於倉 促作了購屋的決定。
惟申辯人一向從事對外文宣工作,不熟悉投資買賣問題,事 後始發現貸款每月需付金額遠遠高出地產公司當初報價金額 ,每月需繳交 2,936.60 美元貸款。惟合約已簽,難以挽回 ,始知受到地產公司有意操弄矇蔽。因此為了償還沉重的貸 款問題,迫不得已乃至鋌而走險,自行偽造不實租約向新聞 局申報全額房補,鑄下大錯,追悔莫及。
誠如上述,申辯人願再次強調申辯人的初始之意是購屋之後 ,依規定據實申報,每月領取基本補助數額,並自行墊付差 額。惜不幸遭到不肖地產惡意欺瞞,致每月貸款金額超出申 辯人所能負擔之能力,騎虎難下,被迫無奈犯下錯誤,其衍 生之結果與申辯人初始之動機,理宜不能併論;易言之,申 辯人絕非一開始就存有違法的動機,客觀形勢所迫是因,違 法是果,此節併祈委員諸公明鑒。
貳、有關財產申報不實部分:
鑒於監察院彈劾文中,並未列載申辯人前呈報該院及法務部 之說明,謹再陳述相關細節如后,敬供委員參採。 申辯人於 97 年 7 月 28 日自華府緊急奉調轉任總統府公 共事務室服務,由於此一職務調動突然,故包括小孩求學、 家庭生活等均須隨之作緊急應變,最後決定克服萬難,舉家 返臺,長子先回國服役以盡國民義務,次子安排就讀新竹實



驗雙語高中,至於馬州之房子,當時考慮以國內薪資,勢必 難以支付每月高達$ 2,936.60 美元之貸款,故申辯人率先 返國赴職,內人則暫留一個月,委託地產出售。後經友人介 紹一買主 Shu Thomas ,於 8 月 13 日順利達成協議簽署 草約,言明簽約後 90 日內過戶,於是內人得以匆匆返臺處 理兒子就學事宜,並請託仲介全權處理後續。
萬無想到 97 年底金融風暴狂掃全球,Shu Thomas 德州事 業嚴重遭受波及,經濟發生危機,未能於三個月內順利獲得 銀行貸款,惟稱將努力續洽其他銀行,請申辯人同意展延過 戶期限。申辯人因當時已舉家返臺,亟盼該屋得以順利脫售 ,爰同意其所請。無奈 T 女士至 98 年元月下旬確定無法 取得貸款,是項合同爰無法履約,申辯人乃依約退回訂金美 金五千元支票兩紙(合約及支票影本併呈如附件二)。 誠如上述,申辯人離開華府一職後,主觀上即認定為解除龐 大經濟負擔及管理上之壓力,斷不允許再保有該屋,因此出 售一直為唯一考量。申辯人於 97 年底填報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表時,當時馬州之房產已簽約同意售予前述之 T 女士, 認定買賣既成,故在填寫財產申報表時,未多審慎考慮,且 因當時返國僅短短數月,公共事務室工作異常忙碌,同時是 生平首次填報,相關規定未盡嫻熟,故生疏失,此皆係根據 當時正在進行中的事實狀況及主觀認定而為,絕無蓄意漏報 或欺瞞之意。
申辯人萬無想到是場金融風暴迫使申辯人的房產求售生變, 在主觀認為已經出售與最終無法出售之間,無奈有許多不可 抗力之因素存在,也是造成申辯人未填報上項財產之主因。 鑒於目前美國房市景氣依然低迷,該屋出售更為不易,而申 辯人根本無力負擔每月高達 2,936.60 美元之房貸,近已接 獲通知(呈如附件三)該屋將淪為由美國銀行接手法拍之命 運,併祈鈞詧。
謹將申辯人 97 年未申報該筆財產之始末翔實說明如上,其 因種種主客觀因素造成之非蓄意疏失,以及申辯人首次申報 未盡小心審慎,申辯人深感懊悔不已,懇請諸位委員諒詧, 寬予憫恕。
叁、結語:
因為上一代的恩怨,申辯人自幼與母親相依為命,並獨力在 求學過程及職場上奮鬥不懈,一步一腳印直到今日。母親不 識字,後來又因眼疾逐漸喪失視力,家中唯一兄長,因故長 年無業,故奉養母親乃至兄嫂一家四口,多年來一直由申辯 人獨力一肩扛起,無論申辯人調派何處,每月均留眷款奉養 母親。加以么兒超早產降臨,龐大的醫療費用加上多年來持



續的特殊教育費用,壓迫得申辯人無法稍加喘息。內人更因 擔心小兒隨時有夭折之可能,而日以繼夜、無微不至地照顧 ,導致心力交瘁,其後又歷經父母雙亡,因而罹患憂鬱症, 迄今必需仰賴藥物控制情緒。此次事件對她造成無法承受的 刺激,竟企圖服藥輕生,對申辯人無疑是雪上加霜,痛上加 痛。回想當初為了安家設想,顧慮妻小,如今反而害慘了申 辯人懸念的至親,尤其讓羽翼未豐的孩子們受到莫大牽累, 怎不教申辯人痛心疾首,益加悔不當初,也深感欲療傷止痛 ,只有坦然面對,負起責任,同時堅信唯有如此,才能夠在 挫敗中重新站起,永遠記取此沉痛教訓,永不重蹈覆轍,勇 敢面對人生下一階段的試煉與挑戰。
回顧申辯人從事公職近 30 年來,一直非常勤奮努力,素獲 長官同僚肯定,86 年當選為模範公務員,個人考績除剛進 局第一年、出國進修、暨 75 年首度外派被考列乙等外,餘 皆獲評甲等;而過去十餘年所帶領的駐外單位,績效均名列 前茅,所獲功獎無數,迄未受過任何懲戒(申辯人簡要資料 暨公務人員履歷資料明細表呈如附件四)。此次在駐外最後 一站犯下錯誤,主因受到不肖地產公司之矇蔽無奈被迫所為 ,而申辯人向以自己的品格操守及工作表現為榮,也因此愈 為一時的迷惑和失智悔不當初。申辯人自忖身為高階文官, 卻做了負面示範,深感對不起國家多年來的栽培,故此次在 檢調單位啟動調查前,即主動請總統府政風室出面聯絡有關 單位前往自首,並以最坦白的態度配合調查及迅速歸還公款 ,期以實際行動向國家及社會大眾道歉認錯。
申辯人自去年 10 月遭停職以來,家裡頓失經濟來源,兩名 小孩原計畫當完兵、讀完高中後分赴美求學,今已被迫取消 。內人逢此變故,不得不扛起家計,外出工作,憂鬱症亦告 復發加遽(年來醫療紀錄呈如附件五)。過去數月的境遇, 對申辯人及家人而言,宛如生命的重新洗牌和錐心試鍊,難 以為外人道。惟在心靈沉澱過後,申辯人深感經歷這場慘痛 的教訓,還是要勇敢地以正向的態度去對待。無論如何,路 的魅力在曲折處,當命運給予申辯人挫折時,同時也給予申 辯人堅強,申辯人不僅感恩,也不會因此懷憂喪志。懇請委 員諸公俯體上情,也能站在一個家計沉重、為孩子未來憂心 的父親立場,以及一個為軟弱愛妻掛慮的丈夫立場,優予審 酌從輕議處,讓申辯人有再站起來的機會重返職場,繼續為 國家服務。如蒙俯允,至感大德。
肆、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三軍總醫院診斷書。
二、美國馬里蘭州房地產買賣合約書暨解約支票。



三、貸款銀行法拍通知。
四、申辯人個人簡要資料。
五、臺北市聯合醫院(李淑貞)診斷證明書。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申辯書之核閱意見:經核被彈劾人甲○○申辯意旨對涉及偽造文書及財產申報不實等違失,均坦承不諱,並表示深感悔悟,另渠表明上有高堂、下有妻、子等四人,賴其扶養,請求從輕議處,以啟自新。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有貪惰,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請依法酌情議處。
理 由
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甲○○係總統府參事(停職中),於 94 年 8 月 28 日至 97 年 7 月 24 日任職行政院新聞局駐華府新聞處主任期間,偽造租賃契約詐領房租補助費 5萬 6,144.21 美元,案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受緩刑宣告確定。又於97 年 9 月 30 日調任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為財產之申報時,漏報其與配偶所有在美國馬里蘭州洛克維爾市之私有住宅,違反法定誠實申報義務,涉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移請審議等語。本會審議結果,議決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詐領房租補助費部分:
被付懲戒人甲○○係總統府參事,前於 94 年 8 月 28 日 至 97 年 7 月 24 日任職行政院新聞局(下稱新聞局)派 駐華府新聞處主任期間,於 94 年 8 月 30 日以其與配偶 李淑貞名義共同在駐在地美國馬里蘭州洛克維爾市購買址為 16813 George Washington Dr.,Rockville,MD 20853 住宅 ,供其家人使用。依「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被 付懲戒人僅能按月申領房租補助費基本數(華府為月支 869 美元),其竟為圖申領較高之房租補助費,乃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先後於 94 年 9 月 4 日及 96 年 9 月 1 日在前述自宅內,分別偽造「Allen Quincy」為出租人之簽名,租期自 94 年 10 月 1 日至 96 年 9 月 30 日,租金每月 2,600 美元之英文租賃契 約書、租金收據各 1 份,及租期自 96 年 10 月 1 日至 98 年 9 月 30 日,租金每月 2,650 美元之英文租賃契 約書 1 份,並先後檢附於其 94 年 9 月 19 日、96 年 9 月 10 日分別所填具並勾選無自宅選項之駐外人員房租補 助費申請表,持向新聞局申請房租補助費,致該局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按月核付房租補助費 2,464 美元,扣除其每月 依規定得申領之房租補助費 869 美元,計每月溢領 1,595 美元,自 94 年 9 月 4 日起至 97 年 7 月 23 日其離



任該新聞處主任止,共溢領 5 萬 5,746.8 美元,連同其 不符規定領取之 94 年 8 月 30 日至同年 9 月 3 日旅 館住宿費 397.41 美元,被付懲戒人合計向新聞局詐領 5 萬 6,144.21 美元。嗣因自由時報於 98 年 10 月 28 日刊 載有關被付懲戒人溢領以無自用任宅為核付標準之房租補助 費報導,被付懲戒人遂於同日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 自首犯罪,並於翌(29)日將上開詐領款返還新聞局(繳還 5 萬 6,144.74 美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 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均依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第 339 條第 1 項、第 55 條前段從一重對被付懲戒人論以行 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二罪,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租賃契約 ,租金收據上「Allen Quincy」簽名各壹枚均沒收;及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偽造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租賃契約上「Allen Quincy 」簽名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偽造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租賃契約、租 金收據,九十六年九月一日租賃契約上「Allen Quincy」簽 名各壹枚均沒收。並於 99 年 3 月 22 日確定在案。以上 事實,迭據被付懲戒人於刑案偵審中及監察院約詢、本會調 查時坦承不諱,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8 年 度偵字第 27422 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 字第 49 號刑事判決影本各 1 份及本會電話查詢紀錄單 1 份(詢明判決確定日期)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所 述,因受地產公司矇蔽倉促購屋,造成無力按月繳付高額房 貸而鑄成錯誤云云,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考,難執為免責之 論據。
二、被付懲戒人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誠實申報財產部分: 被付懲戒人於 97 年 7 月 28 日奉派返國擔任總統府公共 事務室主任,為政府機關簡任 10 職等以上之主管,依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3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應每年定期向所屬機關政風單 位據實申報財產一次。被付懲戒人於 97 年 12 月 30 日向 總統府政風處為財產申報時,竟漏報其與配偶名下所有在美 國馬里蘭州洛克維爾市之 16813 George Washington Dr., Rockville, MD 20853 不動產,違反上開法律所規定應據實 申報財產之義務。以上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



時,與本會調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監察院檢送被付懲戒人之 98 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影本 1 份附卷可稽。被付懲戒 人申辯意旨述及因值 97 年底全球金融風暴而未能如願售房 產生漏報情事云云,惟以其於 97 年 12 月 30 日申報財產 時既擁有上開房屋所有權,卻未加申報,顯違規定,其此部 分之申辯亦僅能供處分輕重之參考,不足採為免責之依據。三、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其 二次偽造租賃契約、詐領房租補助費部分,除觸犯刑法外, 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 有貪婪,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其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法規定,依實申報財產部分,同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吳 敦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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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