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9年度,604號
NHEV,99,湖簡,604,2010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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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6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張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合約書第17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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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