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9年度,298號
NHEV,99,湖簡,298,2010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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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梅綾即唯欣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99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6,323 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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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