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湖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齊天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3 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
1、原告自93年3 月1 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業務部,96年8 月離 職,每月底薪新台幣(以下同)30,000元、全勤獎金1,500 元,另有業績獎金按當月業績所生淨利之10%計算。 2、嗣原告發現93年、94年之底薪及業績獎金嚴重短發,且93年 、94年之年終獎金亦均未發放,短發之金額共計48萬元(其 明細詳如附件所示)。
3、爰訴請被告給付48萬元及自93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提出業務人員勞動契約、新進客服專員條件說明書、銀行存 摺、94年2月3日業績表等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甲○○。二、被告之答辯:
1、縱被告未如數給付,原告所請求之部份薪資早已罹於時效。 薪資為定期之給付,各期給付僅有5 年之短期消滅時效,原 告薪資中自93年3月至93年11月之薪資,直至98年12月31日 ,方起訴請求,其中如93年11月薪資請求權,早已於98年12 月8 日罹於時效,是原告於93年3 月至11月之薪資請求權已 罹於時效,被告自得拒絕給付。
2、被告依據原告之業績及出勤給付薪資,並無短少給付。 ①原告與被告間之薪資給付基本為:本薪部份 (含工作獎金、 外勤津貼)、業績獎金及全勤獎金,扣除原告自付勞健保費 用,於次月8 日如數匯入原告帳戶,數年間原告均無異議, 96年離職後亦未提出任何請求,何以現在才主張,被告實無 法理解。
②原告與被告間之業績獎金發給方式系以當月業績確定實現者 扣除工本材料費後,以百分之十發給 (詳如原告業績表中實 付金額。), 非以當月全部業績計算,原告以全部業績計算 ,自與實際給付差距甚多。茲比對被告給付薪資與業績表中 實付金額,即可知93年間被告未有減少給付情形 (詳如被告
給付薪資明細)。
③因原告就職頭一年,時有缺勤,被告雖未與之計較,然業績 表現持續不佳,故自94年1 月起,原告與被告另行協議,並 簽訂任職約定書,希望原告正常出勤否則要嚴格執行扣薪, 業績表現若不佳則亦倒扣薪水,若表現優良加發獎金,是故 如當月業績未達一定目標,則本薪部份及工作獎金減為原先 之八成,然達成協議後,原告仍然故我,缺勤甚多,亦未曾 達成業績目標,因此其本薪及工作獎金由原先之25,000元減 至20,000元。
④同時於因94年間原告仍經常缺勤,因此本薪部份會因而短少 ,舉例來說,以94年3 月計算,當月扣除假日原告共有10 日未有出勤紀錄,分別為3/2 、3/3 、3/7 、3/15、3/1 6 、3/21、3/22、3/23、3/25、3/30(詳如業績報表出勤狀況 ),故給付薪資與全勤給付薪資之差距約10,000元,其中包 含全勤獎金1,500 元、病假3 日加上事假7 日共扣8,500 元 (詳如被告給付薪資明細與原告出勤紀錄表),是以被告薪 資應為全額給付,更有甚者原告有溢領行為 ( 如94 年11月 有溢領之情形)。
3、原告之證據1 非勞動契約,且原告與被告93年未簽署書面勞 動契約。
①原告所提之證據1 為新進員工須知,並非原告與被告間勞動 契約,其上無原告之簽名,亦無被告之簽名,且有明顯塗改 痕跡,請原告提供原本,被告否認原証1 之形式及實質真正 。原告進入公司僅有口頭約定本薪、業績獎金等,後因原告 持續表現不佳,方於94年另行協議。
②另原告主張年終獎金等,縱然按原證1 新進員工須知及原告 被告於94年間另協議之任職約定書,均已載明「年終不加發 其他獎金」。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短發之年終獎金60,000 元 ,實屬無理。
4、關於業績獎金部分之說明:
①被告係依照當月已獲得入帳實現者,始發給員工。蓋原告之 工作,乃向客戶承攬冷氣空調系統之修繕等,故原告向客戶 報價,並取得客戶同意後,客戶可能開立支票,或約定付款 ,但此後需要員工協助客戶開始為冷氣空調之修繕,待修繕 完成,客戶始會付款,甚至還要協助催討承攬報酬,才會真 正入帳。
②故原告與被告間之業績獎金約定發給方式系以當月業績已獲 實現者扣除材料費後,以百分之十發給,然客戶未必立刻支 付費用,商業習慣經常以遠期支票給付,是以原告業績與實 際獎金給付約有數月之時間差,金額亦有差距,每月業績獎
金包含當月立即實現者,及上月或數月前之業績但當期支票 獲兌現者,此觀被證1 業績報表之實付金額為本期應付金額 及上期應付金額總和即知。
③是以原告自94年9 月至12月之業績獎金乃至95年實現時即為 支付,被告並無減少給付情事,否則原告因被告短少獎金之 支付,應於三十日內提出異議,然被告並無異議,原告將此 差距列入請求實無理由。
5、綜上所述,被告於94年底前實現之業績獎金,早已如數給付 薪資,94年未實現之薪資乃於95年實現時領取,原告提起本 訴訟並無理由,爰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 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6、提出原告93年3 月至94年12月業績報表兩造間於94年間另議 之任職約定書、被告給付薪資明細與原告缺勤紀錄表等為證 。
三、本院依原告之聲請詢問證人甲○○。
四、理由要領:
1、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業務人員勞動契約、新進 客服專員條件說明書、銀行存摺、94年2 月3 日業績表等為 證,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2、經查民法第126 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 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 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民法第126 條所稱之 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權 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 之類,均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178號判決參 照),本件原告係於99年1 月4 日具狀訴請被告給付短少之 薪資等,有起訴狀上之收狀章在卷足憑,本案被告記已提出 時效抗辯,從而原告所請求之薪資中,自93年3 月起至93年 12月止之薪資,其薪資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核先敘明 。
2、次查原告主張所提出之「勞動契約」,其實僅是新進業務員 工須知,並非原告與被告間之勞動契約,且其上並無原告之 簽名,核先陳明。依該新進業務員工須知第8 條第4 項業績 獎金:業績實積(為招攬業務總金額扣清工料後之淨額)之 計算,悉依本公司管理部門計價為準,計算日期自每月一日 起至該月底止,獎金於次月發薪日發給。業績獎金以當月業 績實積10%計算之。業績獎金之發放,悉依金額兌現為準, 金額無法兌現者,不予核算。第6 項亦規定年終不加發其他 獎金。有該新進業務員工須知在卷可參;另依原告於94年1 月11日所簽具之任職約定書(有效期間自94年1 月1 日起至
94年12月31日止),第一條待遇明訂原告每月之本薪15,000 元、外勤津貼5,000 元、工作獎金10,000元、交通津貼機車 油費案實核發、全勤獎金1,500 元、績效獎金:實際業績( 為當月招攬業積總金額扣工扣料後之淨額)及獎金之計算, 係依本公司管理部門計價為準,計算日期自每月一日起至該 月底止,獎金於次月發薪日發給。業績獎金以當月業績實積 10%計算獎金。業績獎金之發放,係依金額兌現為準,金額 無法兌現者,不予核算。第8 項亦規定年終不加發其他獎金 。二、績效考核:1 、每月業績實積(總金額扣清工料)目 標如下(表格省略),倘若每月未達成者,以本薪及工作獎 金倒扣20%計算薪資。2 、倘若每月業績實積(總金額扣清 工料)逾業績實積達450,000 元以上者,則當月業績實積獎 金加發12,000元計算之。有原告親自簽名且不否認為真正之 任職約定書在卷足憑。依該約定書,縱原告未達成業績,以 本薪(15,000元)及工作獎金(10,000元)倒扣20 % 計算 薪資,仍高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工資,該約定並未違反勞動 基準法之規定,自有其約定之效力。又上揭新進業務員工須 知、任職約定書所規定業績獎金之計算方式,亦與證人甲○ ○於本院結證情節相符,被告所辯其公司業務員工業績之計 算方式自足堪採信。
3、再查經本院於99年6 月3 日審理時,由兩造一一核對原告所 主張之短發薪資爭點所在,①原告計算業績獎金之方式是將 未收款列為當月之業績計算,然依約定業績獎金,是依金額 兌現為準,金額尚未兌現者,於兌現月列計,無法兌現者, 不予列計。②有些月份原告之實際業績目標未達成,原告仍 以本薪(15,000元)及工作獎金(10,000元)計算薪資,然 依約定,未達成業績,以本薪(15,000元)及工作獎金( 10,000元)倒扣20%計算薪資。③原告列計93年、94年之年 終獎金各60,000元,然依任職約定書,已載明「年終不加發 其他獎金」。是原告於附表中所列計主張被告短發之薪資計 算方式,並未依兩造之約定計算,顯有違誤。被告所辯依據 原告之業績及出勤給付薪資,並無短少給付等語自堪信為真 實。
4、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48萬元及自93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5,710 元(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 證人旅費530 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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