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460號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國防部軍備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景福水電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律師複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廣于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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