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9年度,460號
CLEV,99,壢簡,460,201006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460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景福水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律師
複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福水電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