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99年度,464號
CLEV,99,壢小,464,2010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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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4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戶籍在起訴前已遷入臺北縣烏來相信 賢村3鄰娃娃谷15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 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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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