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救字,99年度,6號
SJEV,99,重小救,6,201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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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王青娥律師
相 對 人 銘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 法第6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本院99年度重勞小字第28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 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分會資力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 通知書1件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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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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