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9年度,892號
SJEV,99,重小,892,2010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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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即藍宇通訊行.
被   告 昱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9年6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98年1月20日起至98年2月19日止 ,陸續向原告購買保護貼貨品,買賣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 )50,120元,被告收受上開貨品後迄未付款,迭經原告催討 ,仍未獲置理等情,業據提出出貨單14紙為證,被告對於該 出貨單及貨款金額俱不爭執,惟以系爭貨款業已清償,但已 給付之貨款憑證已遺失等語置辯,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抗辯系爭貨款已清 償乙節,業經原告否認,被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詞,為其所 是認,是被告上開抗辯,自無足採。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50,120 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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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