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96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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