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9年度,912號
KSEV,99,雄補,912,201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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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912號
原 告 周宜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元不動產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8,000 元,應繳裁
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2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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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