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441號
TNDV,106,司促,9441,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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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4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家康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映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按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而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
  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公司法第84條第1項第1款、民
  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為社團
  法人,其人格應存續至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如有現務尚
  未了結,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並不因法院就清算
  人聲報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即謂其人格已消滅。查本件債務
  人家康不動產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4年3月23日解散,嗣選任
  董映岑為清算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後,業經本院以105年3月
  15日函准予備查清算完結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
  司字第63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38號卷查核屬實。惟法院准
  予備查處分,並無實質確定力,所謂「清算完結」,是指清
  算事務實際終結,必須實質認定,與是否踐行公司法所定之
  「法院聲報」程序無關,故公司雖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
  查,但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合法清算而定,
  若未合法清算則不得謂已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按法人資格
  之消滅與自然人之死亡不同,是一個法律程序的實踐,而程
  序實踐之目標則是為了了結該法人之全部事務,只要實證上
  其有未了結之事務,在處理該事務之範圍內,其法人之身分
  即因此事務處理之需要在規範上認定為繼續存在,此乃為團
  體法之基本法理原則,而與有程序上有無申報清算完結無涉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29號、102年度裁字第958號
  及102年度裁字第79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相對人家康不
  動產有限公司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惟其既有本
  件債務尚未清理,其清算程序尚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相對
  人家康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法人人格仍未消滅,自不受法院備
  查清算完結所影響,應認仍有當事人能力,附此敘明。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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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康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