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出資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99年度,171號
HLEV,99,花小,171,201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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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花小字第17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原住花.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171 號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7 月23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並自民國99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法 官 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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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