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512號
KSDV,99,除,512,201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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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6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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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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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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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曾林美嫄 │高雄縣湖內│000000000 │44,000元 │98年11月27日 │FA0000000 │ │
│ │ │鄉農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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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