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82號
KSDV,99,重訴,82,201007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 文。原告原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 )6,330,000 元。嗣於訴狀送達後,追加依據債務不履行之 法律關係為其請求權基礎,並變更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原告追加債務不履行之法律 關係,與其起訴主張之事實,主要爭點相同,基礎事實同一 ,聲明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述規 定,均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兩造原為朋友關係,感情深厚,因被告需要資金 原告乃應被告之要求,同意⑴以原告名下坐落高雄市○○區 ○○段第47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路 417 號11樓之3 房屋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 辦理房屋貸款;⑵以車牌號碼ZU-7712 號自用小客車向台新 銀行借款;⑶向台新銀行申辦卡號00000000000000號現金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號信用卡;⑷向台新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劃撥 帳號00000000號);⑸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 )申辦卡號000000000000號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⑹向中信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劃撥帳號00000000 號);⑺向寶華銀行申辦卡號000000000000號現金卡。原告 將貸得之款項、領得之信用卡、現金卡均交予被告使用。被 告並於民國94年2 月22日書立確認書承諾上述借款及被告持 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所生之債務,均由被告負擔。然被告並 未依約履行,以致原告遭各銀行催討,負有如附表所示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之債務,其中寶華銀行已將其債權讓與訴外 人挺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挺鈞公司)。爰依契約及債務不 履行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本院擇一有理由為判決。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確認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為憑,並有台新銀行99年6 月4 日台新 總作服帳務字第09900009601 號、99年7 月14日台新總作服 帳務字第09900011775 號函、中信銀行99年7 月12日、99年 7 月15日民事陳報狀存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 年度司執字第10040 號、98年度司執字第37182 號、58971 號、58972 號、112720號、120801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本 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481 號、33898 號、32700 號支付命令 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庭,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認為與原告主張之事實 相符,原告依據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
│附表 │
├──┬──────┬────┬──────┬──────────┬───────────┤
│編號│債 權 人 │債權內容│債權金額 │利息 │違約金 │
├──┼──────┼────┼──────┼──────────┼───────────┤
│ 1 │台新銀行 │房屋貸款│154,151 │自95年6 月16日起至清│無。 │
│ │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
│ │ │ │ │分之3 計算。 │ │
├──┼──────┼────┼──────┼──────────┼───────────┤
│ 2 │台新銀行 │現金卡 │192,341元 │自94年8 月8 日起至清│無。 │




│ │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
│ │ │ │ │分之18.25 計算。 │ │
├──┼──────┼────┼──────┼──────────┼───────────┤
│ 3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27,252元 │自99年5 月30日起至清│無。 │
│ │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
│ │ │ │ │分之20計算。 │ │
├──┼──────┼────┼──────┼──────────┼───────────┤
│ 4 │台新銀行 │汽車貸款│260,834元 │自98年8 月10日起至清│無。 │
│ │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
│ │ │ │ │分之4.5計算。 │ │
├──┼──────┼────┼──────┼──────────┼───────────┤
│ 5 │台新銀行 │信用貸款│177,776元 │自99年5 月30日起至清│無。 │
│ │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
│ │ │ │ │分之14.9計算。 │ │
├──┼──────┼────┼──────┼──────────┼───────────┤
│ 6 │中信銀行 │信用卡及│162,620元 │其中11,221元部分自94│其中150,000 元部分自94│
│ │ │信用貸款│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年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計算。 │算。 │
├──┼──────┼────┼──────┼──────────┼───────────┤
│ 7 │中信銀行 │現金卡 │73,291元 │無。 │無。 │
├──┼──────┼────┼──────┼──────────┼───────────┤
│ 8 │挺鈞公司 │信用卡 │85,422元 │自94年7 月29日起至清│無。 │
│ │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
│ │ │ │ │分之18.25計算。 │ │
└──┴──────┴────┴──────┴──────────┴───────────┘

1/1頁


參考資料
挺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