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06號
KSDV,99,訴,406,201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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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岡儒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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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