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複 代理人 楊岡儒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五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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