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進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里一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
伍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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