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 告 常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潤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88,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9,75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59,2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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