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679號
KSDV,99,司拍,679,20100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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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10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及案外人鴻觀國際企業管理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1,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 127 年10月8 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 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①案外人鴻觀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甲○○、 案外人謝志鵬、郭文一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3 月27日向 聲請人借用1,300,000 元②案外人鴻觀國際企業管理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謝志鵬楊茂森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94年6 月3 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 元③案外人鴻觀國際 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謝志鵬楊茂森、楊 瑋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6 月3 日向聲請人借用 1,000,000 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 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①案外人鴻觀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97年7 月27日起②案外人鴻觀國際企業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自民國97年8 月3 日起即均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3 件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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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觀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