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655號
KSDV,99,司拍,655,2010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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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蔡駿忻於民國99年4 月21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17,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民國129 年4 月7 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為清償期,嗣該不動產於民國99年5 月25日因買賣關係 移轉予相對人所有,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蔡駿忻於民國99年4 月23日邀同案外人楊靚姝為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4,5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 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 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案 外人蔡駿忻自民國99年5 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住宅貸款契約影本1 件為證 。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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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