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6800號
KSDV,99,司促,36800,20100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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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6800號
債 權 人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宏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宏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並於聲請狀增列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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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