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636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張添源即百駿發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伍萬柒仟貳佰肆拾玖元
㈡參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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