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1年度,315號
TNHM,91,上訴,315,2002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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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五號 A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 ○
   被   告 丙 ○ ○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二
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撤銷。
丙○○幫助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丁○○(綽號壹佰)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九年十月六 日)確定,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於該確定 判決宣示後之八十九年九月間起,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影音光碟 一批,係他人非法重製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權人音樂、視聽著作權之物, 竟以低價向該他人購入後,基於意圖販賣交付予不特定顧客藉以牟利之犯意,在 台南市武聖夜市、花園夜市等不特定夜市內擺設攤位,將上開盜版音樂光碟、影 音光碟陳列在攤位上,以音樂光碟每片新台幣(下同)一百元;影音光碟每片一 百五十元之價格供不特定顧客選購,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權, 並以之營生為業。丙○○係丁○○之胞弟,同住在台南市○○○街七號五樓,明 知丁○○從事前開販賣盜版音樂光碟、影音光碟之行為,需要相當之空間整理並 存放該盜版音樂光碟、影音光碟貨品,竟基於幫助丁○○以販賣盜版音樂光碟、 影音光碟侵害他人著作權為業之意思,提供其住處房間供丁○○堆置上開盜版音 樂光碟、影音光碟及進出貨使用。嗣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 在台南市○區○○○街七號五樓為警查獲,並於丙○○房間及住處樓下車號RY -八0六七號藍色箱型車內扣得丁○○所有供販賣所用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 樂光碟、影音光碟各一批、廣告看板五片及黃金片標籤二十五張。二、案經附表一公司著作權人及附表二公司著作權人訴由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丁○○矢口否認有右揭販賣盜版音樂光碟、影音光碟情事,辯稱:警方 所查扣之盜版音樂光碟、影音光碟都不是伊所有,也不是伊在販賣,是伊弟弟丙 ○○在販賣,伊自前案判決之後就沒有從事販賣盜版音樂光碟、影音光碟之事, 伊是與朋友林展加一起在夜市販賣布偶吊飾云云,被告丙○○除坦承警方於其住 處房間內查獲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影音光碟、廣告看板五片及黃 金片標籤二十五張等物外,亦附和稱扣案之盜版音樂光碟、影音光碟係伊所有,



而由伊一人於夜市販賣云云。
二、經查警方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在被告住處及樓下廂型車內查獲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音樂光碟、影音光碟各一批,並查扣廣告看板及黃金片標籤二十五張,有扣 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又扣案附表所示音樂光碟、影音光碟中,確有各告訴人公 司享有著作權之歌曲、影片,業經告訴人代理人甲○○、乙○○於警訊中指訴綦 詳,並有遭侵害之電影著作其著作權人暨侵害物數量清冊一件、著作權證明文件 三十八件、被侵害錄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一件暨享有著作權之原版帶封面 在卷可憑,故上開附表一、二所示盜版音樂光碟、影音光碟確有侵害附表一、二 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權無訛。次查警方在被告住處樓下停放之車號RY-八0六 七號藍色箱型車內查扣大批盜版光碟,有現場照片八幀在卷可按,足見該藍色箱 型車係作為運送盜版光碟至夜市販賣之交通工具,如從事販賣盜版光碟者係丙○ ○,則丙○○對於駕駛該車輛必然是駕輕就熟,經警方當場查證該車為手排車, 丙○○竟表示「我不會開手排的,..我不太會開那貨車,..是我大哥丁○○ 會去開,我要開出去時才向他拿鑰匙」等語(詳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警訊筆錄) ,且丙○○自承渠並無駕駛執照,為一夜校生,如何開該部箱型車至夜市販賣盜 版光碟,是其自承渠一人販賣盜版光碟,已有可疑。又警方訊問丙○○關於販入 盜版音樂光碟之價格,其供稱每片六十元(詳同上警訊筆錄),然扣案之請款單 上卻載明每片二十元,丙○○如係從事販賣盜版音樂光碟、影音光碟業者,其當 時豈有不知進貨價格之理?況丙○○目前尚就讀於嘉南藥專夜間部,故其供稱星 期六及星期日晚上才至夜市販賣盜版光碟,然扣案之估價單(即上游製造盜版光 碟業者之送貨單)中,有一紙記載九十年十月十一日送九百片CD至花園夜市給 「壹佰」者,該日為星期四,丙○○又如何能在花園夜市收受並販賣盜版光碟? 又丙○○於同上警訊筆錄中復供稱「每晚營利少則一、二千元,多則三、四千元 」,而扣案之估價單中,自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至同年月十八日止,共進貨三千 六百片CD,即八日內進貨合計七萬二千元,而這八日內僅十月十三日、十四日 二天為星期六、日,縱再加上爾後之十月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天週末假日,丙○ ○可至夜市販賣盜版光碟之日數僅四日,縱以一晚收入最高之四千元計算,二週 僅能販售一萬六千元,其竟進貨達七萬二千元,亦與作生意之常情不符,故丙○ ○供稱係伊在從事販賣盜版光碟,實難採信。再參諸扣案之估價單上均記載收貨 人為「壹佰」,而「壹佰」乃丁○○之綽號,為丁○○所自承,足見販賣盜版光 碟者為丁○○而非丙○○,丙○○警、偵訊及法院審理中所為渠一人販賣盜版光 碟之自白,應係顧及其兄丁○○已有一次違反著作權法前科,若再被判刑恐加重 刑度,乃為不實之供述,自無可採。至於丁○○雖另辯稱:與朋友林展加一起在 夜市販賣飾品而非盜版光碟云云,然證人林展加於原審審理中到庭結證稱:「資 金與丁○○各出一半,由我與我女朋友在賣」等語(詳原審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審 判筆錄),亦與丁○○所述:「是我女朋友與證人(林展加)的女朋友一起賣的 」等語不符(同上筆錄),且縱認丁○○有投資夜市販賣飾品生意,因其僅提供 資金而未親自參與販賣飾品,當然可另行擺攤販賣盜版光碟,是其上開所辯,亦 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至於被告丙○○明知其兄丁○○駕駛廂型車至夜市販賣盜 版音樂光碟、影音光碟,而提供其住處房間供丁○○堆置上開盜版音樂光碟、影



音光碟及進出貨使用,此有經警在其房間查獲大量盜版光碟等情可證,依前開證 據顯示,雖不能認其有與丁○○共同販賣該盜版光碟之犯意聯絡,惟其提供所住 房間供丁○○堆置上開盜版音樂光碟、影音光碟及進出貨使用,確對丁○○從事 販賣盜版光碟行為有所助益,應認其有幫助犯罪之意思,亦堪認定。三、次按刑法上之常業犯,祗須賴某種犯罪為生活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專 賴該犯罪為唯一生活依憑之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之成立( 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八號、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三號判決 、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六六號可資參照)。查被告丁○○甫因違反著作權法 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 九年十月六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又再度意圖 營利銷售盜版光碟為警查扣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CD雷射唱片一千七百片及及附 表二所示之VCD一千九百二十三片,核其數量甚多,且於人潮聚集之夜市銷售 ,顯係藉以牟利,恃以維生,自應成立常業犯罪責。核被告丁○○所為,該當於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 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規定,被告係以犯該罪為常業,應依同法九 十四條之規定論以常業罪。被告丙○○所為,係幫助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 ,公訴人就此雖認被告丙○○應論以共同正犯罪責,惟本件依前開證據顯示,並 不能認丙○○有與丁○○共同販賣該盜版光碟之犯意聯絡,其提供所住房間供丁 ○○堆置上開盜版音樂光碟、影音光碟及進出貨使用,僅能認其有幫助犯罪之意 思,已如前述,公訴人就丙○○部分之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於其基本事實之 範圍內予以變更。另公訴人雖未論及丁○○自九十年八月間至同年十月二十三日 止,侵害著作權法犯行,惟該部分行為與起訴部分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丁○○前於八十九年間,因犯違反著作權 法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丙○○幫助其兄丁○ ○犯罪,為從犯,則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四、原審以被告丁○○罪證明確,因予適用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規定,並審酌被告丁○○之品性,及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以資懲戒。並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影音光碟及廣告看板五片 、黃金片標籤二十五張,係被告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收。其 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丁○○上訴意旨否認犯罪,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其上訴。又原審疏未詳察被告丙○○基於幫助丁○○以販賣盜版音樂 光碟、影音光碟侵害他人著作權為業之意思,提供其住處房間供丁○○堆置上開 盜版音樂光碟、影音光碟及進出貨使用之事實,判決被告無罪,則有未洽。檢察 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 被告丙○○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丙○○幫助其兄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 權之情節非輕,妨害文化科技文明發展甚鉅,本應予以重懲,惟本國甫由開發中 國家邁入已開發國家階段,一般人民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概念仍尚待學習適應,



在此過渡期間,仍應以教育為主,本院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 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十月,以示懲儆。另查被告丙○○ 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其因保護他人智慧財產之觀念薄弱,及與丁○○之親情驅使而犯本罪,經此偵 、審教訓,當知法律森嚴,應知謹慎,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本判決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四年,以勵自新。至於扣案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盜版音樂、影音光碟及廣告看板五片、黃金片標籤二十五張,係被告丁○○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並非被告丙○○所有,其為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為加功,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對 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自毋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八 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七八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末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林 勝 木
法官 葉 居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丁○○、丙○○等人所侵害之CD雷射音樂唱片著作、其著作權人及侵 害物數量清冊表:
┌──┬─────────┬────┬──────────┬───┬──┐
│編號│盜版CD雷射音樂唱│被侵害歌│著作(發行)權人 │數量單│備註│
│ │片名稱 │曲名稱 │ │位:片│ │
├──┼─────────┼────┼──────────┼───┼──┤
│一 │任賢齊(飛鳥)等 │飛鳥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二九一│ │
│ │ │ │公司 │ │ │
│ │ │ │ │ │ │
├──┼─────────┼────┼──────────┼───┼──┤
│二 │孫燕姿風箏)等 │風箏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一○四│ │
│ │ │ │公司 │ │ │
├──┼─────────┼────┼──────────┼───┼──┤
│三 │陳慧琳(飛吧)等 │飛吧 │上華國際音樂股份有限│七七 │ │
│ │ │ │公司 │ │ │
├──┼─────────┼────┼──────────┼───┼──┤
│四 │范瑋琪(太陽)等 │太陽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二五 │ │
│ │ │ │公司 │ │ │
└──┴─────────┴────┴──────────┴───┴──┘
┌──┬─────────┬────┬──────────┬───┬──┐
│五 │張宇(替身)等 │替身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三一一│ │
├──┼─────────┼────┼──────────┼───┼──┤
│六 │庾澄慶(海嘯)等 │海嘯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二四五│ │
│ │ │ │有限公司 │ │ │
├──┼─────────┼────┼──────────┼───┼──┤
│七 │吳宗憲(永保安康)│永保安康│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四│ │
│ │等 │ │ │ │ │
├──┼─────────┼────┼──────────┼───┼──┤
│八 │蔡依林等 │看緊我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一五七│ │
│ │ │ │公司 │ │ │
├──┼─────────┼────┼──────────┼───┼──┤
│九 │曾寶儀(天亮)等 │天亮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一六三│ │
│ │ │ │ │ │ │
├──┼─────────┼────┼──────────┼───┼──┤
│十 │徐懷鈺等 │簡訊 │磨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五七 │ │
└──┴─────────┴────┴──────────┴───┴──┘
┌──┬─────────┬────┬──────────┬───┬──┐
│十一│SHE(女朋友)等│冰箱 │宇宙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六 │ │
│ │ │ │公司 │ │ │
├──┼─────────┼────┼──────────┼───┼──┤




│十二│陳奕迅(反正是我)│K歌之王│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一○○│ │
│ │等 │ │ │ │ │
├──┴─────────┴────┴──────────┴───┴──┤
│以上總計共查扣盜版CD雷射唱片一仟七佰片整 │
└───────────────────────────────────┘
附表二:被告丁○○、丙○○等人所侵害之電影著作、其著作權人及侵害物數量清冊 表:
┌──┬──────┬────────┬─────────┬───┬──┐
│編號│中 文 片 名 │英 文 片 名│權 利 人│數量單│備註│
│ │ │ │ │位:片│ │
├──┼──────┼────────┼─────────┼───┼──┤
│一 │麻雀變鳳凰 │THE PRINCESS DIA│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一一○│ │
│ │ │RIES │有限公司 │ │ │
└──┴──────┴────────┴─────────┴───┴──┘
┌──┬──────┬────────┬─────────┬───┬──┐
│二 │珍珠港 │PEARL HARBOR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二七 │ │
│ │ │ │有限公司 │ │ │
├──┼──────┼────────┼─────────┼───┼──┤
│三 │美麗癡狂 │CRAZY / BEAUTIFU│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三四 │ │
│ │ │L │有限公司 │ │ │
├──┼──────┼────────┼─────────┼───┼──┤
│四 │愛情槍手 │GUN SHY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二 │ │
│ │ │ │有限公司 │ │ │
├──┼──────┼────────┼─────────┼───┼──┤
│五 │劍魚 │SWORDFISH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一○四│ │
│ │ │ │司 │ │ │
├──┼──────┼────────┼─────────┼───┼──┤
│六 │天翻地覆 │SEE SPOT RUN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五四 │ │
│ │ │ │司 │ │ │
├──┼──────┼────────┼─────────┼───┼──┤
│七 │貓狗大戰 │CATS&DOGS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七 │ │
│ │ │ │司 │ │ │
└──┴──────┴────────┴─────────┴───┴──┘
┌──┬──────┬────────┬─────────┬───┬──┐
│八 │決戰猩球 │PLANET OF THE AP│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五十 │ │
│ │ │ES │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九 │怪醫杜立德2│DR.DOLITTLE2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二五 │ │
│ │ │ │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十 │紅磨坊 │MOULIN ROUGE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二 │ │
│ │ │ │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十一│芭樂鴛鴦 │SAY IT IS NOT SO│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四 │ │
│ │ │ │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十二│心花怒放 │SOMEONE LIKE YOU│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二 │ │
│ │ │ │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十三│美國派2 │AMERICAN PIE2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二八四│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十四│侏儸記公園 │JURASSIC PARK3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一二八│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十五│玩命關頭 │THE FAST AND THE│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二八│ │ │FURIOUS │有限公司 │
├──┼──────┼────────┼──────────┼──
│十六│戰地情人 │CAPTAIN CORELLI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二四│ │ │`S MANDOLIN │有限公司 │
├──┼──────┼────────┼──────────┼──
│十七│神鬼傳奇2 │THE MUMMY RETURN│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四│ │ │S │有限公司 │
├──┼──────┼────────┼──────────┼──
│十八│史瑞克 │SHREK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二│ │ │ │有限公司 │
├──┼──────┼────────┼──────────┼──
│十九│BJ單身日記│BRIDGER JONES` D│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二│ │ │IARY │有限公司 │
└──┴──────┴────────┴──────────┴──
┌───┬─────────┬────────┬──────────┬──
│二十 │美國甜心 │AMERICA`S SWWEET│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一○│ │ │HEARTS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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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獸性大發 │THE ANIMAL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一○│ │ │ │有限公司 │
├───┼─────────┼────────┼──────────┼──
│二十二│浪跡天涯 │ALL THE PRETTY H│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八│ │ │ORSES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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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騎士風雲錄 │A KNIGHT`S TALE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四二│ │ │ │有限公司 │
├───┼─────────┼────────┼──────────┼──
│二十四│進化特區 │EVOLUTION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二八│ │ │ │有限公司│
└───┴─────────┴────────┴──────────┴──
┌───┬─────────┬────────┬──────────┬──
│二十五│太空戰士 │FINAL FANTASY‧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十│ │ │‧THE SPIRITS WI│有限公司 │
│ │ │TH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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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成名在望 │ALMOST FAMOUS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二│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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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一世狂野 │BLOW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六四│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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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尖峰時刻2 │RUSH HOUR2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六│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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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聖經密碼戰 │THE BODY │美商三星影片股份公司?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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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百媚千嬌 │THING YOU CAN TE│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公│三四│ │ │LL BY JUST LOOKI│司 │
│ │ │NG AT H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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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金髮尤物 │LEGALLY BLONDE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公│二四│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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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小偷遇到賊 │WHAT`S THE WORST│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公│五十│ │ │THAT COULD HAPPE│司 │
│ │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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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奪命連線 │ANTI —TRUST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公│二│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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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枕邊陷阱 │ORIGINAL SIN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公│六八│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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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鬼計神偷 │THE SCORE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公│二四│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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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瘋狂世界 │THE RAT RACE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公│二八│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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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來去天堂 │DOWN TO EARTH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公│三十│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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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古墓奇兵 │LARA CROFT…TOMB│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公│六│ │ │ RAIDER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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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總計共查扣盜版(VCD)侵害物數量合計:一千九佰二十三片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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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磨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