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91年度,449號
TNHM,91,上易,449,2002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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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九號  C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 ○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三七號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字第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與另案被告蘇仙南(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 一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係夫妻,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 起,連續在台南縣安定鄉蘇厝村四一五號自宅,以蘇仙南之名義任合會會首,招 攬如附表所示之合會,每會每月會款均為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得標順序以競 標程序決定,詎料,渠夫婦二人竟因投資股票失利致週轉困難,為謀現金週轉應 急,竟隱匿該情,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合會會員分住 不同區域少有往來,相互間並無住址、電話可查之機會,於附表各合會存續期間 ,連續以兩面手法方式,冒充附表所示各會活會中之某會員得標,並以口頭誆稱 得標利息為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致使附表所示之各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 連續按月支付渠夫婦會款,總計詐得會款約一千五百萬元,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二 十四日宣布止會,因認被告己○○與另案被告蘇仙南共同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己○○涉有詐欺罪嫌,係以被告己○○曾參與其夫蘇仙南主持 召集之互助會並主持開標事宜,且曾參與會款之收受,另有證人丙○○證述被告 知悉其夫蘇仙南冒標等語為據。訊據被告己○○於偵審中固不否認曾代其夫蘇仙 南主持互助會開標,及代為收受會款等情,惟堅詞否認涉有詐欺罪嫌,辯稱:互 助會之事均係其夫蘇仙南處理,伊僅於其夫不在家時,代收會款,並不知其夫有 冒標情事等語。經查:
㈠證人丙○○、戊○○、甲○○及乙○○等人,於原審調查時均結證證稱:其等所 參加之互助會均係蘇仙南向其等邀集,且其等參加蘇仙南之互助會前後均已達十 餘年,並以不復記憶何時開始等語(參見原審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訊問筆錄), 復參以證人戊○○於同日庭訊時亦證稱:(問:開標是何人主持的?)「平常是 蘇仙南主持的,但他沒空,也會由被告己○○主持。」、(問:會錢如何收法? )「如果蘇仙南在家就由他收,如果他不在就由他太太收。」等語(參見原審前 開訊問筆錄),與蘇仙南於原審調查時所證:(問:你太太己○○是否有召集互 助會?有無主持開標?)「我不在時,我有請我太太幫我主持開標,如果友人拿 會錢來,他會幫我收,等我回家後交給我。」等語(參見原審前開訊問筆錄), 互核相符,依此,證人丙○○、戊○○、甲○○及乙○○等人參加之互助會既非



被告所召集,且被告亦非實際經營者,被告對前開互助會之事務應無犯意聯絡。 ㈡被告雖曾代其夫蘇仙南主持開標及收受會款等情,惟蘇仙南前後召集互助會長達 十餘年,而其經營互助會之過程,亦非每一開標均有冒用他人名義得標情事,此 觀前開本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七號判決書所載亦可得知。是被告既係僅 於被告不在家時,代為主持開標或代收會款,而蘇仙南經營之前揭互助會亦非每 一開標均有冒標情事,是自難僅以被告曾代為主持開標,即認被告確實知悉蘇仙 南冒標,且參與其中。復參以蘇仙南於原審調查時亦證稱被告對其冒標等情並不 知情等語,是堪認被告辯稱就蘇仙南冒標情事並不知情等語,尚非全然無可採。 ㈢證人丙○○於原審調查時自承:其在調查站製作筆錄時,陳稱被告知悉蘇仙南冒 標情事等語,係以被告與蘇仙南為夫婦,而推認被告當知其夫蘇仙南冒標情事等 語(參見原審前開訊問筆錄)。惟被告雖為蘇仙南之配偶,然前開互助會之經營 係由蘇仙南自行為之等情,已如前述,自難僅以被告身為蘇仙南之妻,即認被告 確係知情,並曾參與冒標,證人丙○○前開證詞,尚難引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四、綜上所述,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詐欺犯行,因而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諭知被告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戴 勝 利
法官 顏 基 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呂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附表:
┌──┬──────┬───┬─────────────────────┐
│編號│合會起迄日期│ 人數 │ 被告所冒標之該合會會員 │
│ │ │ │ (應剩活會人數或應有死會人數) │
├──┼──────┼───┼─────────────────────┤
│ │ 88.12.03 │ │蘇仙南、林益民、王秀香、朱一賢、 │
│ 1 │ | │ 34 │胡丁財黃月格林燦金王耿彬
│ │ 91.09.03 │ │等八人死會會員以外之其他二十六名會員中之 │
│ │ │ │某二名 │
│ │ │ │(應有死會人數八人) │
├──┼──────┼───┼─────────────────────┤
│ │ 87.03.06 │ │蘇江都、王瑞長、趙千惠、蘇主益、 │




│ 2 │ | │ 34 │蘇連頂梁福源許碧珠等七人中之 │
│ │ 89.12.06 │ │某四名 │
│ │ │ │ (應剩活會人數三人) │
├──┼──────┼───┼─────────────────────┤
│ │ 88.08.10 │ │蘇仙南、蘇秋財、王朝進楊文安、 │
│ 3 │ | │ 32 │梁錦彬梁文株胡長鴻、田淑美
└──┴──────┴───┴─────────────────────┘
┌──┬──────┬───┬─────────────────────┐
│ │ 91.03.10 │ │等八人以外之其他二十六名會員中之 │
│ │ │ │某六名 │
│ │ │ │(應有死會人數十四人) │
├──┼──────┼───┼─────────────────────┤
│ │ 87.07.14 │ │王坤龍黃振三、王瑞長、蘇素賢、甲○○、 │
│ 4 │ | │ 31 │蘇月里趙連通、洪錦、蘇銀德、蘇主益 │
│ │ 90.01.14 │ │陳秀珠、蘇江都等十二人中之某八名 │
│ │ │ │(應剩活會人數四人) │
├──┼──────┼───┼─────────────────────┤
│ │ 87.09.15 │ │王翠綢 (2會)、張耿銘、戊○○、張全、 │
│ 5 │ | │ 37 │王瑞漲、黃振三王天福、丙○○、林美 │
│ │ 90.09.15 │ │蘇俊吉、乙○○、張進勳梁福源、 │
│ │ │ │丁○○、蘇文松等十六人中之某四名 │
│ │ │ │(應剩活會人數十二人) │
├──┼──────┼───┼─────────────────────┤
│ │ 87.11.16 │ │張全、王瑞長、張耿銘 (2會)、蘇江德、蘇江都│
│ 6 │ | │ 31 │王翠綢 (1會)、蘇俊吉蘇連頂柯玉盞、 │
└──┴──────┴───┴─────────────────────┘
┌──┬──────┬───┬─────────────────────┐
│ │ 90.05.16 │ │蘇主益、許豐春、陳碧霞、王福全王菜、 │
│ │ │ │黃振三王仙和、王士賢等十八人中之某十名 │
│ │ │ │(應剩活會人數八人) │
├──┼──────┼───┼─────────────────────┤
│ │ 89.03.18 │ │胡梅玉劉湘瑩 (2會)、林建志、 │
│ 7 │ | │ 30 │王善正、蘇仙南等六人以外之二十四 │
│ │ 91.08.18│ │名會員中之某一名 │
│ │ │ │(應有死會人數七人) │
├──┼──────┼───┼─────────────────────┤
│ │ 88.09.20 │ │梁清淵梁碧霞林明玉梁美月、 │
│ 8 │ | │ 30 │蘇老向、洪錦、王善正、林秀英、 │
│ │ 91.02.20 │ │王平山莊秋玉蘇仙南等十一人以外 │
│ │ │ │之十九名會員中之某二名 │




│ │ │ │(應有死會人數十三人) │
├──┼──────┼───┼─────────────────────┤
│ │ 88.01.22 │ │莊美珠王明財熊玉蘭王日展蘇江都 │
│ 9 │ | │ 30 │吳秀好、王瑞長、黃振三蘇俊吉 (1會)、 │
└──┴──────┴───┴─────────────────────┘
┌──┬──────┬───┬─────────────────────┐
│ │ 90.06.22 │ │林秀英、王朝金黃玉里、乙○○、康秋淵 │
│ │ │ │等十四人中之某三名 │
│ │ │ │(應剩活會人數九人) │
├──┼──────┼───┼─────────────────────┤
│ │ 88.03.24 │ │王慶安田淑美蘇三元 (1會)、蘇俊吉 (1會 │
│ 10 │ | │ 31 │、王健、許碧珠蘇金樹蘇連頂、康秋淵、 │
│ │ 90.09.24 │ │洪玉嬌、林金枝、王足、王進行、洪錦、王紅柿
│ │ │ │等十五人中之某三名 │
│ │ │ │(應剩活會人數十二人) │
├──┼──────┼───┼─────────────────────┤
│ │ 88.06.25 │ │王郁惠許安正陳福利陳信南莊福生、蘇│
│ 11 │ | │ 30 │王牽、梁美玲梁博明黃玉連、蘇蘭、蘇麵、│
│ │ 90.11.25 │ │王耀烈、王文清張宗榮蘇連頂楊慶寶、胡│
│ │ │ │紋月、康錦濱、王慶祥等二十人中之某五名 │
│ │ │ │(應剩活會人數十五人) │
├──┼──────┼───┼─────────────────────┤
│ │ 88.04.26 │ │王景証楊宗興蘇俊吉李天基、 │
└──┴──────┴───┴─────────────────────┘
┌──┬──────┬───┬─────────────────────┐
│ 12 │ | │ 31 │王仙和、梁碧霞陳盞林錦連 (1會)、 │
│ │ 90.10.26 │ │王坤龍蘇美鳳、蘇秋財、王天順、 │
│ │ │ │陳錦雲、蘇銀德王金玉黃振三、 │
│ │ │ │蘇主益、王平山等十八人中之某四名 │
│ │ │ │(應剩活會人數十四人) │
├──┼──────┼───┼─────────────────────┤
│ │86.07.30 │ │蘇順福蘇銀德、王瑞長、謝福林黃玲雅、王│
│ 13 │ | │ 42 │仙和、謝佩蓉、王美麗、黃玉里、丙○○、蘇連│
│ │ 89.12.30 │ │頂、謝耀戎等十二人中之某八名 │
│ │ │ │(應剩活會人數四人) │
├──┼──────┼───┼─────────────────────┤
│ │ 86.11.05 │ │胡連貴黃玲雅等二名 │
│ 14 │ | │ 35 │(應剩活會人數0人) │
│ │ 89.09.05 │ │ │
├──┼──────┼───┼─────────────────────┤




│ │ 87.04.23 │ │林清化黃振三趙連通等三名 │
│ 15 │ | │ 30 │(應剩活會人數0人) │
│ │ 89.09.2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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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