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4125號
債 權 人 尚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可利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參仟參佰陸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㈢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
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