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4125號
KSDV,99,司促,34125,201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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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4125號
債 權 人 尚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可利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參仟參佰陸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㈢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
  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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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可利薇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