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455號
KSDV,99,司促,30455,2010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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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455號
債 權 人 丙○○
債 務 人 協琪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肆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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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琪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