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4638號
KSDV,99,司促,24638,20100705,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63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4 日所發
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劉進峰」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 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