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物價調整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65號
KSDV,98,建,65,201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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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5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戴仲懋律師
相對人 即
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前向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高雄捷運公司)承攬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中關 於紅線CR2 區段標統包工程,而將其中之水電環控工程(下 稱系爭工程)分包與相對人即原告施作。兩造於民國91年12 月4 日完成議價後,於92年1 月20日簽訂「紅線CR2 區段標 水電環控統包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契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4 億2,750 萬元,並約定原告不得因物料價 格上漲而請求被告增加給付。詎原告依情事變更原則主張因 物價上漲受有損害,提起本件訴訟,已嫌無據,縱令確有物 價上漲而受有損害,原告仍須證明實際損害數額。查原告承 攬系爭工程後,事實上有將部分工程委由其他下包廠商施作 ,且亦與下包廠商約定不得因物價波動而請求增加給付,目 前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移調字第567 號、98年度 建字第113 號案件審理中,可見原告已將風險轉由其下包廠 商承擔,其於本件主張應增加給付云云,自無理由。上開案 件既在進行審理中,為免裁判歧異,爰聲請於上開2 案判決 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 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 序即毋庸中止(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參照)。三、經查,本件原告係以兩造簽訂系爭契約後,因物價漲幅甚鉅



,非訂約時所得預見,依民法第227 條之2 情事變更原則訴 請被告增加給付。則必原告之訴確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方有如何計算損害數額之問題。而關於損害數額之計算,原 告係主張應比照高雄捷運公司與各區段標統包商以90年1 月 份之物價指數為基準點及調整公式為計算基準,並非以其與 其他下包廠商就是否應增加給付及增加數額多寡之訴訟結果 為核算之依據,因此該他訴訟法律關係之全部或一部是否成 立,自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準此,被告聲請本院應於上 開2 案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自屬無據,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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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