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4號
原 告 宏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乙○○
丁○○
被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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