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8年度,30號
KSDV,98,司執消債清,30,20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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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瀞月
代 理 人 蔡佩樺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廖建傑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代 理 人 謝洺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復查,本院認無選任清算 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而本件可分 配之清算財團財產,業經作成分配表,記載各債權人分配之 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且送達予債權人及債務人,此有 分配表在卷可憑。茲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業經分配完結,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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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