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8年度,103號
KSDV,98,司執消債清,103,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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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土金
債 權 人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金蘭
代 理 人 王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98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民事裁 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除世界先進公司股票3 股外 ,無其他任何財產,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台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9年5 月4 日保結消字第 0990046241號函等在卷可稽。再參酌本院依職權調查上開股 票每股價值僅13.55 元,即便變價,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29 條第1 項規定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 債務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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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