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順得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7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 人現為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派遣員工,平均每月收入為 新台幣(下同)23,932元,此有旭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薪資證明書、冠亞人力仲介有限公司薪資證明書及強訊 郵通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報酬證明書附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一期,每期清 償7,300 元,共分八年96期清償,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 權金額共2,320,817 元計算,清償比例約為30.2% 。本院審 酌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其配偶復積欠金融機構207 萬餘元 並遭扣薪執行,需與配偶共同扶養2 名未成年子女,亦經本 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7 號裁定所認定,以內政部所公告之 98年度台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9,829 元為計 算標準,債務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合計為19,658 元(9,829 +9,829 ×2 ÷2 ),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
已全數用以清償債權人,且願延長清償年限,以提高還款成 數,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宜君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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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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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7,300元 │
│2.每1 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30.2%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320,817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700,8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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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92,606 │ 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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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萬泰商業銀行(股) │ 27,049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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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臺灣銀行(股) │ 1,969,549 │ 6,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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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聯邦商業銀行(股) │ 57,387 │ 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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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174,226 │ 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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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合 計 │ 2,320,817 │ 7,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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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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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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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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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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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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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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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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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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